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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駐馬店市西平縣出山鎮酒店村居民宋女士向央廣網啄木鳥消費者投訴平臺反映,其大伯家中因電器短路起火,3間平房及屋內家電、農具、糧食全部燒毀。可大伯入保的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只賠付了2000元,并且拒開定損報告。宋女士認為,保險公司應按保單約定足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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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大伯家發生火災后的情形(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電器短路引火災
保險公司賠付2000元
據宋女士介紹,自己的大伯是五保戶家庭,村里統一為他們購買了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家庭財產綜合保險(2015年版),每戶保險費為100元。2025年7月29日,大伯家因電器短路起火,房屋及屋里的物品均被燒毀。事發后,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工作人員到場處理,最后答復賠2000元。她曾電話詢問2000元理賠款的具體構成,工作人員僅口頭告知墻面損失500元、衣服燒毀損失100元等,但并未發送具體的定損明細清單。
“這幾年大伯癱瘓在床,一直是我爸在照顧,他們是親兄弟,今年2月份大伯因病離世。大伯的妻子是殘疾人,長期在托養機構生活。”宋女士說,自己是幫忙反映大伯家理賠遇到的問題,保險公司的賠償也是給到大伯的妻子。火災發生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從未主動向家里提及要提供損失清單等材料。
該村村委干部證實,2024年村委會統一為五保戶家庭購買了保險,2025年由村民自行購買,兩年的保險內容是一樣的。宋女士大伯家火災發生的時間,處于2024年村委統一投保的保險保障期限內。火災發生后,村委會還出具了火災發生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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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村村委會開具的火災證明(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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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保險公司向宋女士大伯賬戶轉入2000元(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電器短路造成火災損失賠不賠?
免責條款引發雙方爭議
宋女士說,在此次理賠過程中,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賠付方案的原因是,對于保險條款“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內容約定的不同理解。
宋女士向記者出示了“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家庭財產綜合保險(2015版)保險單”,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西平縣出山鎮酒店村117戶村民”。其中,“家庭財產綜合保險(2015)-房屋”每戶保險金額為80000.00元,“家庭財產綜合保險(2015)-室內”每戶保險金額為42000.00元。
該保單附件1保險條款“保險責任”部分約定:“家庭燃氣用具、電器、用電線路以及其他內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災”納入保險責任范圍;“免責條款”部分約定:“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可免責。
宋女士說,她認為保險條款僅免除的是“電器自身損毀”,但短路引發的火災屬于保險責任,房子及屋內財產都是火災當場燒毀,屬于直接損失,所以應當賠付。但負責處理本次糾紛的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卻認為“起火原因是電器短路,由此造成的火災損失,都免責”。對此,宋女士表示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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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里的“保險責任”內容(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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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里的“責任免除”內容(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戶主因病離世
保險公司稱理賠需提供結婚證
宋女士說,除了保險條款的爭議,保險公司后續提出的理賠申請要求,也讓此事再次陷入僵局。
宋女士告訴記者,在交涉過程中,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提出,保險人宋先生已經離世,需要向公安機關等有權機構申請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繼承證明材料。起初保險公司稱,就算賠付,大伯及其妻子要在一個戶口本才行。“但拿出戶口本后又不認可了,要求提供結婚證。”對此,宋女士稱,大伯及其妻子早在1994年之前就生活在一起了,兩人都是殘疾人,當時并未辦理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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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戶主宋先生及其妻子常女士的頁面信息(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宋女士說,大伯的妻子姓“常”。記者從宋女士提供的戶口本照片中看到,戶口本明確標注戶主為宋女士大伯的名字,常女士與戶主宋先生的關系標注為“妻”,婚姻狀況為已婚。
保險公司:本來是不準備賠的
因為沒有保險依據和定損依據
宋女士說,大伯的保險業務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對接,但她投訴后,負責處理此事的,一直是“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的工作人員。
4月2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火災發生后,是村里和‘縣公司’溝通對接的。”他從“縣公司”同事那里了解到,本來是不準備賠的,因為沒有保險依據,也沒有定損依據。村里說宋先生是五保戶,讓補償一點,最后才賠付了2000元。
“提供的材料本身就不全,村委當時就拿了拍的照片,沒有具體的損失清單,也沒有見具體的損失殘骸。”該工作人員說道。
對于記者關于保險公司如何理解保險條款中免責內容的問題,該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一直未明確答復。
此外,工作人員表示,保險人宋先生已經離世,宋先生的保費是村里交的,房子也是村里蓋的,其侄女宋女士前來申領理賠款并不合理。首先需要提供戶口本、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的結婚證,或者其他可證明是夫妻關系的材料。同時再提供定損依據,例如房子修了哪些地方、用了什么材料、請了多少人工、花了多少錢等,出一個損失證明材料,才能辦理后續賠償手續。
4月22日,根據宋女士提供的聯系方式,記者撥打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一位工作人員的電話,接通后,對方稱“電話打錯了”,記者隨后又撥打該公司公開座機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律師解讀:
火災損失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保險公司應依約賠償
對于宋女士反映的其大伯遇到的保險理賠糾紛,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力認為,從保險條款分析,本次糾紛爭議的實質并非保險條款本身存在歧義,而是保險公司在理賠環節對格式條款作出了超出文義的不當解釋,并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這一做法,與格式條款解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以及監管機構對理賠程序的強制性要求存在明顯沖突。
張力認為,關于免責條款的適用范圍,涉事的保單將“電器、用電線路以及其他內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災”明確列為保險責任,免責條款僅規定“家用電器因短路造成本身的損毀”不予賠償。二者邏輯清晰:前者解決起火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后者解決特定受損標的是否被排除。張力說,涉事保險公司將“電器短路本身免責”解讀為“短路引發的全部火災損失免責”,這在邏輯學上叫偷換概念,在法律解釋學上叫超出文義的擴張解釋,嚴重超出了條款的文義范圍。對此,即便不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格式條款不利解釋規則——若存在兩種以上通常解釋,必須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僅從文義和邏輯角度亦可得出否定結論——此次火災燒毀的平房、家電、農具等財產屬于直接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關于誰有權主張理賠的問題。張力認為,宋先生已離世,其保險金請求權依法由其法定繼承人行使。其妻子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完全有權申請理賠。即使沒有結婚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根據戶口本上的信息以及其他村委會證明,宋女士大伯及其妻子的事實婚姻認定,并不難。根據銀保監會相關規定,保險公司能自行獲取或已能從現有材料中核實的證明,不得要求客戶額外提供。保險公司拖延理賠,既缺乏法律依據,也違反了法定義務。
張力表示,火災發生于2025年7月,至2026年4月已逾9個月,遠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復雜的30日核定期限以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的60日先予支付期限。保險公司未出具定損報告,未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材清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一次性告知義務,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對普通消費者尤其是五保戶等弱勢群體,負有更高的提示、說明與協助義務。
“房屋和室內財產均被全部燒毀,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單約定的每戶房屋80000元、室內財產42000元的保險金額進行賠付,同時附加險也應根據實際損失賠償。”張力說,保險機構收到理賠請求后對于符合理賠事項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及時作出處理,如果遇到拖延理賠的情形,可以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同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家屬立即撥打12378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切勿因程序障礙而放棄維權。
就在“五一”假期前夕,宋女士告訴記者,已與保險公司達成賠償方案。
原標題:《電器短路燒毀3間房,只獲賠2000元?保險公司:本來都不準備賠……》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董思韻
本文作者:央廣網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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