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符某放學后回到家中,后又從家中返回學校,并于當晚從學校教學樓樓頂墜亡。符某父母隨后將學校告上法庭索賠,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符某墜落死亡與其自身行為、其父母的監護、學校的管理均存在混合過錯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學校承擔本案20%的責任,并判決學校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符某父母各項損失197435元。學校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為,2024年9月學校放學后,符某回到家中后,又從家中返回學校,其走到教學樓五樓后,又繼續走向樓頂,當天傍晚5點半左右符某從樓頂墜落到地面上,學校領導和教師等人員發現后立即進行搶救,同時通知了符某的家屬,并撥打120急救電話,次日凌晨符某搶救無效死亡。
此外法院查明,學校教學樓頂因施工,樓頂通道門鎖未上鎖,符某即從該教學樓樓頂墜落,該樓頂周邊有護欄高度約為1.3米。當地教育局為該校在內的多所學校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符某就讀的學校在投保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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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據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學校教學樓樓頂作為高空區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故學校應當采取上鎖、加強巡邏、設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等有效安全管理措施,由此可以認定學校對學生的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未盡到管理職責,學校存在一定過錯。此外,學生符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事物已有相當程度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對于危險事物也有一定的預防和控制能力,根據其智力狀況,其對放學期間獨自前往非正常活動區域的樓頂的危險性與可能產生的后果應具有認知和辨別能力,且該樓頂有高約1.3米的圍墻,不慎失足的可能性較小,符某對前往樓頂造成的墜落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符某的墜落死亡系多因一果關系,符某自身行為以及其父母的監護、學校的管理均存在混合過錯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認定學校承擔本案20%的責任較為適宜。并判決學校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符某父母各項損失197435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保險公司訴稱,一審中符某父母未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判決駁回符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符某從學校的教學樓樓頂墜落身亡,樓頂屬于校園內非活動區域,不應允許學生隨意進入,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發時該樓樓頂通道門處于開放狀態,且學校未采取加強安全巡查、設置安全提醒等其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為符某自由進入危險區域提供了客觀條件。此外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學校在本案事故中存在過錯,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二審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余沁媛
編輯 許媛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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