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亮律師,禍從天上來:
莫名其妙地,在百度檢索李小蓮“李小亮律師”,輸出的結果居然稱李小亮律師因爆炸罪已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2024年9月25日,律師李小亮發現,在百度搜索“李小亮律師”“南京李小亮律師”等關鍵詞時,百度自動聯想區和“AI智能回答”板塊,已經批量生成了“南京李小亮律師判刑了嗎”“南京李小亮律師涉案金額”等一系列負面關聯搜索詞條。
僅僅幾天后,當他輸入“李小亮律師被判幾年”時,百度“AI智能回答”直接生成了“李小亮律師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根據探索結果,被告人李小亮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關鍵是,這則虛假信息還配上了他穿著律師袍的照片。
對于當事人來說,有圖有真相,這下沒跑了,就是他!這是個有前科的律師!還是爆炸罪!絕對不能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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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亮律師起訴了百度。
南京江北新區法院一審認為:百度搜索的下拉詞條、“大家還在搜”“相關搜索”等板塊顯示的內容,均屬于用戶搜索行為的記憶,百度未對這些數據進行加工、處理,且無法主動屏蔽,因此不構成侵權。
這意味著,在法院看來,用戶“惡意投毒”的行為,大模型企業無須承擔責任,這個侵權責任是投毒用戶的。
但對于“AI智能回答”,法院認為:AI智能回答中的錯誤信息是百度公司通過AI技術對文字內容和圖片進行加工合成的產物,內容中包含“李小亮律師被判刑”“被告人李小亮”“有期徒刑三年”等明顯負面、貶損性詞匯,并且與李小亮的律師照片同時呈現、指向性明確,客觀上必然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百度公司主觀上存有過錯,構成名譽侵權。
百度上訴,二審庭審中提出了三點辯解意見:
第一,“技術有限論”。百度公司代理人認為,侵權內容產生的時間點系國內人工智能發展初期,技術有限,“由于技術局限性,原告主張的侵權內容具有極強的偶然性”。
第二,“無法預見論”。百度公司在法庭上反復強調,AI幻覺難以預測,百度沒有辦法預見到人工智能會產生何種結果,因此不應認為己方有過錯。
第三,“全行業病論”。百度公司認為,所有的人工智能都會產生幻覺”,百度不應承擔超出行業標準的責任,該案系中國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權第一案,“該案件的判決如果認定百度侵權,會對產業的風險產生巨大的沖擊,希望法院能夠審慎審理。”
但主審法官反問——“在豆包、Deepseek上發問,為什么沒有這些評價?”
二審法院最終認定:百度公司“AI智能回答”的相關內容,客觀上造成了對李小亮律師社會評價的損害,百度公司構成侵權。
據了解,由于百度公司未履行判決,李小亮律師已申請強制執行。
“新類型案例解讀”發現,目前在百度上搜索,已經檢索不到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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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AI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責任,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義務。
李小亮案作為大模型幻覺首案,具有標志性意義:
第一,AI生成的內容,平臺可不可以不負責?答案是否定的。南京法院明確認定,百度AI答案是百度公司經過對數據和信息的加工、合成、篩選的產物,因此應對此負責。
第二,AI幻覺能否成為免責理由?李小亮案判決給出了現實結論:不能。法院認定,百度公司“AI 智能回答”的侵權內容明確指向原告李小亮,百度公司構成侵權。
但法院未支持李小亮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理由是“缺少證據證明”。這意味著,在下一階段,AI侵權的舉證規則和量化評估體系仍需通過司法實踐進一步清晰化。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北京律師黃貴耕同樣因被百度AI自動生成嚴重虛假負面信息,而起訴百度。該案中,北京律師黃貴耕稱,2025年5月檢索百度發現,百度AI竟然自動生成他威脅法官、介紹賄賂、偽造印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多個刑事犯罪信息,且每一項虛假信息直接關聯他的職業身份,給他帶來巨大困擾和損失。
2025年11月,北京海淀區法院立案受理該起AI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目前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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