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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更新進程加速,城中村騰退引發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補償標準如何認定、安置資格如何確認、騰退程序是否合法,成為被騰退人最為關切的三大法律難題。對于上述爭議,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隗春綠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裁判規則,系統整理城中村騰退法律實務指引,供權利人參考。
城中村騰退補償標準
城中村騰退的核心爭議在于補償標準的適用層面。隗春綠律師指出,土地性質的認定直接決定了補償依據的選擇路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方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裁判規則中亦明確,現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質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征收并由國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補償的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是代表國家負責具體征收與補償的法定主體。
針對北京市城中村項目的特殊情形,隗春綠律師強調,當城中村集體土地被納入城市規劃區且完成土地性質變更登記后,其房屋征收補償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關于市場價格評估的規定執行。該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進一步規定,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兩項相加方能得出合理補償總額。各區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須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確保補償標準的時效性與公平性。
隗春綠律師提示,若騰退項目未完成土地性質變更登記而擅自降低補償標準,被騰退人有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主張按城市標準予以補償。權利人應當密切關注騰退公告中關于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年份,避免因適用過期標準而導致補償嚴重偏低。
安置資格認定
安置補償資格的確認為城中村騰退糾紛的另一重難點。隗春綠律師分析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是確定安置資格的邏輯起點。《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實踐中因婚姻遷入戶籍、外出務工遷出戶籍等情形引發的成員資格爭議尤為突出。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僅遷入戶口但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即所謂空掛戶,其行政機關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訴求難以獲得支持。
隗春綠律師結合辦案實務指出,安置資格的認定須同步考量戶籍狀態和生產生活關系兩個維度。被騰退人應當主動收集戶籍底冊、宅基地使用證、承包經營合同、實際居住證明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記錄等證據材料,以形成完整的身份資格證據鏈條。對于因婚姻遷入戶籍但離婚后戶籍未遷出的情形,若在安置人口認定截止日前仍為在冊農業人口,一般應當認定其安置資格,征收方無權單方剝奪。
關于安置補償協議的法律性質,隗春綠律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提出關鍵見解:無論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主體和形式有何區別,其實質上均由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不動產所引發,不存在平等主體之間通過協商訂立的情形,此類糾紛屬于行政爭議,不應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解決。被騰退人在協議履行發生爭議時,應當通過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而非提起民事訴訟,以免因程序選擇錯誤而延誤維權時機。
綜合長期辦案實踐,隗春綠律師建議,騰退程序啟動后應當第一時間審慎審查以下核心文件:征地批準文件、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實施方案、補償安置方案以及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該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若上述文件存在缺失或瑕疵,權利人有權要求征收方予以補正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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