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了拆遷協議書還可以反悔嗎
拆遷協議書依法成立后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則上不能隨意反悔,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時,被拆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
拆遷協議書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協議,同時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雙重屬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意味著,民法典中關于合同效力、可撤銷、無效的規定同樣適用于拆遷協議書。拆遷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協議是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如果協議的簽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或者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法律就賦予了被拆遷人反悔的權利,以糾正不公平的結果,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哪些法定情形下,被拆遷人可以請求撤銷拆遷協議書
第一,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拆遷協議書。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第二,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拆遷協議書。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第三,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拆遷協議書。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第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
三、哪些情況下,拆遷協議書會被認定為無效
第一,拆遷方不具備拆遷主體資格。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才是合法的拆遷主體。如果是開發商、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等不具備拆遷主體資格的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協議書,應當認定為無效。第二,拆遷項目未依法獲得批準。房屋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應當依法取得相關的批準文件。如果拆遷項目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征收決定等法定批準文件,那么整個拆遷行為就是違法的,基于違法拆遷行為簽訂的拆遷協議書也應當認定為無效。第三,拆遷協議書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拆遷協議書。第五,拆遷協議書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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