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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了婚介服務后卻又反悔,在未享受服務的情況下,能否要求“七日內無理由退款”?若合同中約定了高額違約金,消費者是否必須承擔?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上海二中院”)審結一起婚介服務合同糾紛案,明確消費者在購買婚介服務后七日內未享受服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全額退款,合同中約定的高額違約金不能排除該項權利。
張女士花費68800元,在某婚介機構購買了婚介服務。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約定,婚介機構為張女士推薦20名可以約見的候選人,張女士可以在10個月內選擇約見其中的12人。合同還約定,如果張女士擅自解除合同則構成違約,需承擔20%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的第6天,張女士心生悔意,便向某婚介機構提出退款。某婚介機構以張女士單方解除合同為由,要求扣除20%的違約金。張女士則認為,某婚介機構并未向其提供任何服務,不應扣除違約金。雙方交涉未果,張女士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解除雙方服務合同,某婚介機構全額退還其服務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婚介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結合合同內容及履行情況,案涉服務合同符合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情形,屬于預付式消費合同。現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同時,雙方均確認,截至張女士提出退款之日,某婚介機構尚未向其提供任何服務。根據預付式消費有關司法解釋,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某婚介機構要求扣除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依法判決某婚介機構向張女士全額退款。一審宣判后,某婚介機構認為雙方服務合同不屬于預付式消費合同,張女士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故提出上訴。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某婚介機構的服務方式具有預先收費、在一定期限內以服務次數作為服務內容的屬性,且屬于生活消費領域,符合預付式消費合同的特征,應適用預付式消費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合同屬于預付式消費合同,并支持消費者七日內無理由退款,并無不當,某婚介機構不能以約定高額違約金為由,排除預付式消費者的退款權利。據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花6.88萬買婚介服務第6天反悔,法院判了:七日無理由退款,違約金無效》
欄目編輯:顧瑩穎 題圖來源:東方IC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陳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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