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礦山企業老板在生產運營中,容易踩中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超量開采這些合規紅線。楹庭律師事務所劉敬祝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和辦案經驗,為大家梳理這四類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幫企業提前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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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證開采: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追責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是礦山領域最常見的違法行為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此類行為將被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還可以并處罰款。若企業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直接責任人員將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越界開采:退礦、罰款,情節嚴重涉刑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同樣面臨嚴厲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越界開采企業需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罰款。若企業拒不退回本礦區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將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直接責任人員還可能觸發非法采礦罪的刑事追責。實踐中,礦區邊界的精準管理是避免此類風險的關鍵,企業需定期核驗開采范圍。
三、以探代采:假借勘探之名的違法代價
以探代采是指企業假借地質勘探名義,實際開展采礦活動的違法行為。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邊探邊采的,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還可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這類行為本質上屬于無證開采的變種,一旦情節嚴重,同樣可能被追究非法采礦罪的刑事責任,企業切勿抱有“以探代采可規避處罰”的僥幸心理。
四、超量開采:合規邊界與潛在風險
對于單純的超量開采,目前法律未直接設定處罰條款,但如果超量行為違反了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開采規模要求,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企業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發證機關有權吊銷采礦許可證。此外,若超量開采伴隨破壞性開采方式,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企業將被處以罰款,甚至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破壞性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企業的合規運營是持續發展的根基,楹庭律師劉敬祝提醒各位企業負責人,務必嚴格按照采礦許可證要求開展生產活動,定期排查上述四類違法風險。如遇行政處罰或法律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礦產資源律師,通過合法途徑維護企業權益,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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