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魯山縣市民反映,位于該縣梁洼鎮缸窯村一處廢棄廠區內,露天堆放著大量從附近采挖出來的含有鋼砂的礦石。該市民表示,其明確知曉是該村薛某從所謂自家宅基地處私自挖掘運到該處堆放,其多次向梁洼鎮政府反映,并撥打政務服務熱線,得到的答復并不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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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堆放的礦產品
據反映人說,早在去年6月份,自己發現梁洼鎮缸窯薛某私自挖掘鋼砂礦產資源,曾向自然資源部門反映,相關執法人員還依法查扣了一臺鉤機,制止了薛某盜采資源的行為。如今,該挖掘區域因存在安全隱患,已經被回填,已經被挖出來的礦石露天堆放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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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該廢棄廠區內堆放的礦石權利人是誰?如何定性和處置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開采礦產品必須取得開采許可證并依法繳納資源稅。無證開采、未繳稅的礦石,屬于非法礦產品。據該反映人提供的證據,薛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不具備開采礦石的資質和權利,也未向當地政府繳納資源稅,該處堆放的礦石應屬于非法礦產品。對于非法礦產品的處置,我國也明確了行政處理的幾種方式:自然資源部門可依法罰沒,評估作價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拍賣,拍賣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等。如果非法礦產品達到一定價值,還有可能觸發刑事風險。
反映人表示,自己多次撥打了政務服務熱線,投訴該處長期堆放非法礦產品,請求執法單位履行職責,依法查封、沒收、拍賣。
政務熱線工作人員在回訪中表示,魯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回復,反映人反映位置魯山縣梁洼鎮南街村十組(缸窯組),該區有一處廢棄廠區,廠區內堆放物料屬于本村村民薛某民(薛某父親)從寶豐縣震鴻土地整治服務有限公司等合法購買的黏土,薛某民已提供河南省礦產品交收單作為購買憑證,經執法人員對該區域進行巡查,未發現該區域存在采挖鋼砂資源的行為,反映問題不屬實,該堆物料為合法購買的黏土,并非盜采的鋼砂。
反映人對政務熱線回訪的內容以及魯山縣自然資源局對自己的回復不認可,自然資源執法權力已下放至梁洼鎮政府,執法單位在有意袒護。反映人表示,不管是物料、礦石、還是黏土,不管執法單位如何“稱呼”這堆東西,僅憑一個礦產品交收單,不足以證明這堆東西是從寶豐縣震鴻公司合法購買,除非委托第三方對兩地土壤成分、分子結構進行化驗比對,以及調取運輸車輛行車軌跡等更多證據相印證,才讓人信服。
反映人提供了一段手機視頻,內容為自己途經梁洼鎮缸窯薛某采挖礦石后留下的深坑,證實這堆礦石確實是薛某從所謂自家宅基地上采挖并運至該廢棄廠區內堆放。此外,經查詢,政務熱線回訪中提到的寶豐縣震鴻土地整治服務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1月份注銷。
公民發現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線索,依法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但調查取證的職責在執法單位,并不在舉報人本人或者志愿者,畢竟他們取證能力有限。
如該魯山縣市民反映的情況,既然調查結果與舉報內容不符,作為舉報人應提供更多的證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深入調查,作為執法單位則更要有抽絲剝繭的調查能力,比如化驗兩地礦石成分、調取運輸車輛行車軌跡等,做到去偽存真,繼續深入調查,作出經得起檢驗的調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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