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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房篇
11. 問:什么是公房的“同住人”?認定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12. 問:如果戶口在公房里,但從來沒有住過,算同住人嗎?
答:通常不算。僅僅戶口掛靠(空掛戶口),而未實際居住,或者居住未滿一年,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同住人,無權分割征收補償利益。
13. 問:曾經在公房里住過,但征收決定作出時已經搬走了,還算同住人嗎?
答: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部分案例認為,只要戶口末次遷入后曾實際居住滿一年即可;但也有判例要求“作出征收決定時”仍需實際居住。如果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客觀原因搬離,部分法院仍會酌情認定為同住人。
14. 問:享受過福利分房,還能被認定為同住人嗎?
答:不能。享受過福利分房(包括單位分配的公房、經濟適用房等)的,通常會被認定為“他處有房”,不符合“本市無其他住房”的條件,從而喪失同住人資格。
15. 問:知青子女回滬落戶,是否一定屬于同住人?
答: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滬落戶的情況比較特殊。如果因政策將戶籍遷入,且遷入后實際居住滿一年,或者雖未長期居住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居住,法院傾向于認定為同住人。但如果僅是落戶未實際居住,仍存在爭議。
16. 問:公房的承租人去世了,誰來簽征收補償協議?
答: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征收補償協議應當由該公房的新的承租人或者本戶確定的簽約代表來簽訂。如果家庭內部無法推選出簽約代表,征收部門通常會要求戶內人員協商一致,否則可能暫緩發放補償款,需通過訴訟解決。
17. 問:征收補償款是給承租人一個人的,還是所有同住人都有份?
答:公房的征收補償利益歸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承租人并不能獨占補償款。在分割時,法院會綜合考慮房屋來源、居住情況、他處住房情況等因素進行公平分割。
18. 問:如何證明自己實際居住滿一年?需要什么證據?
答: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居委會證明、鄰居證言、水電煤繳費記錄、信件快遞簽收記錄、工作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顯示地址)、學籍證明等。
19. 問:同住人認定中的“他處有房”是指什么?
答:指在上海市范圍內,享受過福利性質的住房。這通常不包括自己花錢購買的商品房。福利性質住房主要包括:單位分配的公有住房、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動遷安置房(享受過安置政策)等。
20. 問:公房的搭建部分面積是否計入補償?
答:未經批準私自搭建的部分,通常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但是,如果該搭建部分在1981年之前就已存在并有相關歷史資料證明,或者征收部門為了推進工作給予一定的“未見證面積補貼”,這部分利益屬于實際出資建造人,而非承租人一人所有。
21. 問:外孫、外甥等親屬戶口遷入,能算同住人嗎?
答:如果是基于投靠親屬政策(如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遷入,且實際居住滿一年,無他處住房,可以認定為同住人。如果是成年后無正當理由遷入,或者雖遷入但并未居住,通常不被認定。
22. 問:離婚后,戶口還在前夫/前妻的公房里,能分補償款嗎?
答:如果是因離婚判決或協議將房屋使用權判歸對方,戶口雖在但已無居住權,且未實際居住,通常不能認定為同住人。如果離婚后仍實際居住,且無其他住房,則可能享有相應份額。
23. 問:公房征收補償中,是否存在“數人頭”和“數磚頭”的說法?
答:目前上海公房征收總體原則是“數磚頭”(按建筑面積算),但“托底保障”(居住困難戶)會“數人頭”。如果該戶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會按人均一定面積(如22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貼,此時戶籍在冊且他處無房的人口數就很關鍵。
24. 問:公房同住人認定標準在上海市各區是否統一?
答:雖然法律依據相同,但各區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對“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的理解存在細微差異,部分法院要求“連續穩定居住”,部分法院要求“曾居住一年”。遇到爭議時,需要結合具體案例和證據分析。
25. 問:單位分配的福利房后來買下了產權(售后公房),影響公房同住人認定嗎?
答:影響。一旦將福利房買下產權(售后公房),通常視為已經享受過住房福利。如果在本次征收的公房中僅空掛戶口,很可能被認定為“他處有房”,排除同住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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