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 杜倩雯
明日尾號4和9停駛
交入職意向金,貸款購車,之后又因公司故意派發的“長途單”“超載單”而“單方違約”拒不退錢,這樣環環相扣的“套路運”已成為當下時有發生的新型詐騙手段。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有關“套路運”的新型詐騙案件。該案件中,被告人設立空殼公司,以“招聘司機”等名義誘使被害人貸款購車“入職”,環環相扣騙司機錢財,并在糾紛過多時關閉原公司,另設新公司逃避責任,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各環節騙取的錢款均計入犯罪數額,整體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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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被告人廖某春、張某、劉某等人租用寫字樓成立空殼物流公司,專門鎖定持有C1駕照的無車求職司機為詐騙目標,通過網絡招聘平臺發布“公司協助零首付購車”等虛假廣告,吸引求職者應聘,并用“固定路線、費用日結、 公司可代還貸款”“保證有活、月入過萬”等話術,騙取求職者4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意向金”,再以支付車輛貸款差價、協助轉讓貸款等名目以及虛報車輛價格等手段,在諸多環節騙取被害人錢款,并通過故意派發運輸“長途單 ”“超載單”等方式,陷被害人于“單方違約”狀態,以此為由拒絕向受害人退還騙取的錢款,同時,在糾紛過多時關閉原公司,另設新公司逃避退還錢款責任。截至案發,廖某春等人共計詐騙60余名被害人,涉案金額共計230余萬元。
此案中,被告人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春等人提出上訴,認為涉案公司業務模式是正常商業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即便構成犯罪,也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裁判理由寫明,以“招聘司機”為名的新型“套路運”詐騙案件時有發生,與“套路貸”詐騙案件一樣,其突出特征在于“套路”。在“套路運”詐騙案件中,被告人設計了一套包括引流、面試、購車、派單、解約等環節的完整行騙“套路 ”,所有行為均按照預設計劃推進實施,環環相扣、層層遞進,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犯罪整體。因而,“套路運”各環節騙取的錢款均應計入犯罪數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整體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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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介明鋼丨審核:解元利丨監制:趙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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