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深圳婚戀市場需求持續(xù)旺盛,部分婚介機構以“高端匹配”“高成功率” 為噱頭,通過線上引流、線下密閉空間逼單、虛構優(yōu)質會員、誘導貸款支付高額服務費等方式實施套路化經(jīng)營,引發(fā)大量投訴、維權及群體性事件,部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已面臨刑事追責。本文結合司法實踐,對婚托詐騙的刑事風險、罪名認定及辯護要點進行體系化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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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脈絡:婚介機構套路化經(jīng)營模式與案發(fā)背景
目前,婚介行業(yè)亂象已逐漸形成一套標準化鏈條:從引流到逼單再到收割:首先進行線上引流:婚介平臺在小紅書、抖音等社交媒體發(fā)布虛構的“高富帥”“白富美” 會員信息,精準擊中婚戀焦慮人群。安排前端人員進行線下邀約:將客戶約至核心商圈高檔寫字樓,進入密閉的“格子間”、“小黑屋”,再由銷售對客戶進行洗腦逼單:制造年齡焦慮、情感焦慮、圈層焦慮,輪番溝通、限制離場,誘導快速簽約。
客戶在其中可能遭遇以下陷阱——
高額收費:服務費數(shù)萬元至數(shù)十萬元不等,誘導客戶通過花唄、借唄及貸款平臺支付。服務縮水:匹配對象信息造假、使用職業(yè)婚托、承諾不兌現(xiàn)、拒絕退款。案發(fā)爆雷:投訴集中、維權升級,機構采取注銷公司、更換品牌、斷尾換皮等方式逃避責任,進而觸發(fā)刑事立案。
此類案件具有涉眾性、金額高、套路固定、證據(jù)集中等特點,極易被認定為有組織、有預謀的團伙犯罪,成為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涉民生詐騙類型。
二、婚托詐騙的兩大核心刑事風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在實務中,婚介機構以提供婚介服務為名,行騙取服務費之實,主要涉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司法機關通常會根據(jù)婚戀平臺的運作模式、合同約定、資金流向等擇一重罪處罰。在單位犯罪情形下,將同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一)詐騙罪(《刑法》第 266 條)
本罪是婚托詐騙案件最常見、最基礎的指控罪名,公安機關立案初期多以此開展偵查。
構成此罪的風險點有以下幾點:
(1)客觀上易被認定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機構虛構會員身份、學歷、資產(chǎn)、婚戀意愿等信息;包裝不存在的“高端資源庫”;夸大匹配成功率;使用職業(yè)婚托參與相親;誘導貸款并刻意淡化風險;拒不履行約定服務且拒絕退款。上述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上容易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機關通常會結合以下情形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以收取服務費為核心目的,無真實履約意愿與能力;服務與承諾嚴重不符,僅做表面應付;資金未用于服務投入,多用于引流、提成、揮霍;案發(fā)后失聯(lián)、撤場、換殼逃避責任。
(3)數(shù)額易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服務費動輒數(shù)萬、數(shù)十萬,受害人數(shù)眾多、涉案金額高,普遍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標準,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量刑壓力大。
(二)合同詐騙罪(《刑法》第 224 條)
當詐騙行為以簽訂、履行婚介服務合同為核心環(huán)節(jié)時,司法機關更傾向以合同詐騙罪定罪。
利用服務合同實施詐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婚介服務合同過程中,以虛構會員、虛假承諾、設置陷阱條款等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完全契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
其典型入罪情形則包括——
(1)以虛構的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無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誘騙當事人繼續(xù)簽約;
(3)收取服務費后逃匿、換殼、關停門店;
(4)其他以欺騙手段獲取財物的情形。
此類案件多以公司名義運營,決策體現(xiàn)單位意志、資金進入公司賬戶、利益歸屬于單位,極易被認定為單位犯罪,法定代表人、股東、店長、核心銷售均可能被追責。
三、關鍵在于定性爭議:區(qū)隔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服務違約的邊界
針對此類案件,筆者認為,辯護的首要任務是區(qū)分罪與非罪,把民事欺詐、服務違約和刑事詐騙清晰區(qū)分,避免將民事糾紛升格為刑事犯罪。
如何界定二者之間的界限?
民事欺詐和服務違約:機構一般具備真實經(jīng)營資質、固定場所、服務團隊;平臺存在真實匹配和回訪等履約行為;僅存在宣傳夸大、服務瑕疵等問題;愿意協(xié)商退款或承擔違約責任。此類情形宜通過市場監(jiān)管調解、民事訴訟解決。而刑事詐騙,則從模式、人員、資金、履約等方面呈現(xiàn)出“全鏈條虛假”:包括用固定套路引流、小黑屋逼單、誘導貸款;批量虛構會員、專職婚托;資金未投入服務,高比例用于提成與揮霍;無真實履約,收款即敷衍或失聯(lián)等。
有如下重要的邊界需要辯護者重點關注:
(1)有婚托≠必然構成詐騙。即便安排無真實交友意圖的人員參與見面,只要身份信息基本真實,未虛構姓名、年齡、職業(yè)、資產(chǎn)等核心內容,通常僅屬違規(guī)經(jīng)營,不等于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
(2)高價服務費≠詐騙。收費高低屬于市場行為,只要明碼標價、客戶知情自愿,不能以價格高直接推定詐騙。
(3)誘導貸款≠詐騙。引導分期、花唄、借唄屬于營銷方式,消費者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主操作、自主決定,無虛構材料、無強制行為的,不構成詐騙。
(4)小黑屋溝通≠脅迫。密閉空間、長時間溝通僅屬銷售方式激進,無暴力、無威脅、無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據(jù)此認定詐騙手段。
四、破局思路和辯護要點
接下來,本文將從辯護視角出發(fā),結合司法實踐經(jīng)驗,梳理出針對性的辯護要點。
(一)針對詐騙罪的辯護要點
(1)定性辯護(定性出罪),優(yōu)先主張本案屬于民事欺詐或合同糾紛,不構成犯罪。證明機構具備真實經(jīng)營資質、固定場所、常規(guī)服務團隊;存在真實匹配、約會安排、情感指導等履約行為,并非完全無服務;而針對投訴中常見的夸大宣傳、信息瑕疵等,則主張其屬于行政違法或民事違約,可退賠,也可以可解除合同;強調經(jīng)營者對客戶的資金無非法占有目的,未揮霍、轉移資金,未逃匿、沒有進行換殼行為。
(2)主觀方面,力求削弱“非法占有目的” 認定。可以從運營資金主要用于房租、人力、推廣、真實服務開支,而非個人揮霍;積極處理退款、協(xié)商解決方案,無逃避債務行為;經(jīng)營虧損系市場、管理原因,而非預謀“割韭菜”等方面進行論證。
(3)因果關系辯護,切斷欺騙行為與付款行為的刑法因果關系。
可以嘗試論證客戶基于自身婚戀需求自愿簽約,并對高價服務有認知與議價能力;付款與貸款系自主決定,無暴力、脅迫等強制處分情形;平臺對會員的夸大宣傳不等于刑法意義上的“欺騙”,并未使客戶陷入不可避免的錯誤認識。
(4)客戶事后反悔≠被騙:婚戀服務具有主觀性、不確定性,客戶因期待落差、不滿意、事后反悔而主張被騙,不能作為刑事詐騙的依據(jù)。
(二)合同詐騙罪的辯護要點
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核心,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與欺騙手段。
(1)關于非法占有目的:辯護者可以論證涉案主體具備履約能力:婚介機構若在工商部門合法注冊、有真實經(jīng)營場所、曾實際為部分客戶提供過婚介服務,則可表明其并非自始至終無履約能力;可以明確資金用途合法:服務費主要用于門店運營、人員工資、會員拓展等正常經(jīng)營支出,而非被實際控制人揮霍、轉移或隱匿;可以嘗試區(qū)分“經(jīng)營失敗”與“惡意詐騙”:部分婚介機構可能確實曾試圖提供真實服務,但因經(jīng)營不善、市場變化等原因無法持續(xù)經(jīng)營,此屬客觀經(jīng)營風險,不宜認定為“主觀惡意詐騙”;可以強調事后態(tài)度:爆雷后,若涉案主體配合相關部門調查、積極處理消費者投訴、嘗試部分退款,而非攜款潛逃、隱匿財產(chǎn),也可作為無“非法占有目的”的佐證。
(2)關于欺騙行為:夸大宣傳不等于虛構事實:婚介機構的“成功率”等宣傳雖存在夸大成分,但若并非完全虛構,而是基于部分成功案例的包裝,則屬于商業(yè)宣傳中的合規(guī)瑕疵,不等于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消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婚介服務固有風險具備基本認知:婚介服務本身具有主觀性,匹配結果受個人偏好、時機、緣分等多重因素影響,消費者自愿簽約繳費,與所謂“欺騙手段”之間的因果關系需要嚴格論證;合同條款的不利因素是否在簽約時明確告知:若消費者在簽約時已知曉并認可合同條款,后續(xù)若以“不知情”為由主張自己被騙,該主張則存在邏輯矛盾。
五、單位犯罪與主從犯區(qū)分辯護要點
若以公司名義經(jīng)營、經(jīng)集體決策、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人員量刑顯著輕于同等數(shù)額的自然人犯罪。在主從犯的界定上,應將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模式設計者、主要獲利者認定為主犯,而將普通紅娘、銷售、客服、行政、財務等僅執(zhí)行本職工作,未參與決策、未參與分贓,作用次要、被動參與的職員認定為從犯,可從主張輕、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將員工個人行為與公司隔離。若員工為個人業(yè)績,私自聯(lián)系婚托、私自安排見面、私自獲利,公司不知情、未授權、未分利、有明確禁令與管控,則相關責任應由員工個人承擔,不應歸責于公司,不成立單位犯罪。
結語
婚介“婚托詐騙” 是利用婚戀焦慮實施的套路化涉眾詐騙,刑事打擊力度持續(xù)加大,涉案主體從實際控制人到一線員工均面臨極高法律風險。此類案件的辯護核心在于:先爭取出罪,再爭取降格定性為合同詐騙罪,最后爭取單位犯罪與界定從犯,同時核減犯罪數(shù)額、實現(xiàn)不捕、不訴、輕刑、緩刑的最優(yōu)結果。而對婚介機構而言,應立即停止虛構宣傳、婚托、強制逼單、誘導貸款等違規(guī)行為,規(guī)范合同與服務,暢通退款渠道,從源頭防范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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