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和一個朋友討論業務,聊到一個我覺得挺有意思、但很多人容易搞錯的問題:
機上發生猥褻、性騷擾,如果受害人明確表示不想報警、不想追究,機組是不是就可以不報案、不移交了?
很多安全員就是這么理解的,你要問他們為什么會覺得受害人不愿意報警就不報警了,他們說桌推題庫里就是這么寫的。我翻了翻確實是這么寫的,并且也找到了這么寫的依據和出處。
在一份2015年的文件中,《機上案(事)件處置辦法》。11年過去了,這份文件沒有更新,并且理論上依然有效。
其中第二十三條關于機上發生猥褻和性騷擾行為的處置程序中這么寫道:
詢問受害人意愿,是否需要報案……如需報案的,做好證據材料的收集和保護。
這句話給人的感覺就是如果受害人說不需要報案的話,機組就不需要報警了。真是這樣?
先說結論,這個理解是錯的。受害人不報警,機組該報還是得報;受害人不追究,機組該移交還是得移交。
原因在于處置機上的擾亂行為和非法干擾行為并且報警移交是機組的法定義務,不以當事人和行為人的意愿而免除。
具體的大家可以看看《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中的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機組成員對擾亂行為或非法干擾行為處置,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報案,移交證據材料。
有人說,上面這兩份都是民航局的文件,憑什么我要按照《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中的而不是《機上案(事)件處置辦法》。
原因在于前者是規章,后者只是一份“其他規范性文件”層級的東西。就像爸爸和兒子的關系,你不聽老子的難道聽兒子的?
這就是所謂的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的時候,按照上位法執行的意思。民航里這種情況其實不少,當文件與文件有沖突的時候我們要懂得到底聽誰的才正確,并不是每一份民航局文件里的每一句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詢問受害人意愿"這個動作本身,它的性質是人文關懷——尊重受害者的隱私和心理創傷,尊重她要不要公開追責、要不要配合后續司法流程。這個"問",和機組的"處置權"以及“報警移交義務”完全是兩回事。
受害人可以放棄她作為個體維權的權利,這是她的自由,但這個放棄并不能等同于免除機組的法定義務。
講完合法性,還有一個很多隊員很關心或者說很疑惑的實操問題:機組按規矩移交了,但受害人躲著不配合調查、不做筆錄,案子還能處罰嗎?
這個事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證據夠硬——如果安全員執勤記錄儀、乘務員目擊證言、周邊旅客證詞、現場痕跡都在。那么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只要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即使沒有被害人陳述,也可以定性處罰。
受害人不露面、不追責、不配合,完全不影響公安依法拘留、處罰違法人員。猥褻未成年人更是從嚴從快辦理,不受家屬態度的任何影響。
另一種情況是證據不夠硬的情況。這種情況一旦受害人拒絕配合、不做筆錄、不承認相關情況,直接證據鏈就斷了。按規定,違法事實無法查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只能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最多口頭警告教育,無法行政處罰。
這其實也給一線提了個醒——無論旅客愿不愿意報警,事發第一時間固定證據,才是案件能不能落地處罰的關鍵。
你取證到位了,后面的事哪怕受害人不配合,警察也有辦法;你取證不到位,后面的事就算受害人全程配合,也白搭。
最后總結一下:
1、詢問報案意愿不等于可以不報案,大家別被考核題斷章取義誤導;
2、猥褻、性騷擾屬于法定必移交案件,機組沒有自由裁量權;
3、涉及未成年人的,絕對公訴,任何人無權不報案、不追究;
4、警方能不能處罰,看證據硬不硬,不看受害人愿不愿意追究;
5、嚴格按規章處置,既是保護旅客安全,也是保護機組自己不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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