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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解析增值稅新規下八項取消差額征稅的業務,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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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的安保服務
老政策(財稅〔2016〕68號):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老政策規定的相當簡單,核心要點:把安保服務當作勞務派遣服務對待。
因此,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一樣,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安保服務,同樣有兩方面的影響:一是取消計稅方式的選擇權;二是有可能增加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這兩方面的變化,需要引起從事安保服務小規模納稅人的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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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的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老政策(財稅〔2016〕140號):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政策規定的“套娃”來了: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保服務;安保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得出: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同勞務派遣一樣,也取消了差額征稅及簡易計稅,具體分析見上篇文章中的“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勞務派遣服務”,在此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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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銷售自來水
老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項服務取消差額征稅,針對納稅人(尤其是一般納稅人)來說,影響還是挺大的,舉例說明如下:
丙物業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6年4月向業主收取自來水水費含稅20萬元,支付給自來水公司水費含稅18萬元(假定全部取得3%征收率的專用發票)。
老政策(選擇差額征稅):當月銷售自來水含稅銷售額=20-18=2萬元
應納增值稅=2÷(1+3%)×3%=0.0583萬元
2026年開始,取消差額征稅后,根據2026年第10號公告的規定,丙公司轉售自來水有兩種計稅方式(階段性: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一般計稅
銷項稅額=20÷(1+9%)×9%=1.6514萬元
進項稅額=18÷(1+3%)×3%=0.5243萬元
應納增值稅=1.6514-0.5243=1.1271萬元>0.0583萬元
實際上,自來水公司開具的發票中還包括部分代收資源稅等項目,納稅人實際取得進項稅額會低于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
(2)簡易計稅
應納增值稅=20÷(1+3%)×3%=0.5825萬元>0.0583萬元
因此,針對提供物業服務銷售自來水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對比兩者計稅方式下的稅款大小,只要符合可選擇簡易計稅的規定,建議直接選用3%征收率。這樣做有兩方面的好處:一是可以規避不征稅項目無法抵扣進項稅的問題;二是可以少繳稅。
如果丙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根據10號公告的規定,其收取的20萬元水費直接按照1%征收率計算繳稅增值稅即可(階段性: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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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企業接受公益捐款
老政策(財稅〔2016〕39號):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老政策的規定,電信企業接受公益捐款只所以按照差額征稅,因為差額部分相當于手續費(或服務費),該差額真正屬于電信企業服務獲得的報酬,支付給公益性機構部分屬于代收代付。
增值稅法施行后,根據規定,代收代付部分本質上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應當征收增值稅,也就不存在差額征稅的基礎。因此,針對電信企業接受公益捐款,其銷售額為代收代付后剩余部分,即電信企業收取的手續費(或服務費),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而其代收代付部分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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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廣深的個人銷售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
老政策(財稅〔2016〕36號附件3):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的規定,從2026年1月1日起,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中的一般納稅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從2026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不再區分地域,一律免征增值稅,針對北上廣深的個人銷售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差額征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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