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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稅案,非稅勿擾。
對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可能被告人會有一肚子委屈:
第一,以前可以無罪,現在分分鐘十年以上。
受票方存在真實采購,只是基于某些原因,沒有取得發票,從而通過開票方代開的,叫如實代開。
以前是可以出罪的,現在很多地方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了,由無罪到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反差有點大。
第二,遞刀者的刑罰比砍人者還要重。
現在的大環境下,大部分受票方拿到發票后,都是用于虛抵進項稅額,用于申請留抵退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進一步虛開給下游的,其實并不多見。
這導致了一個對開票方極不公平的現象:
發票是受票方抵扣,稅收利益之損失是由受票方直接造成的,稅收利益之大頭由受票方享有,可以受票方是定逃稅,有機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就算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也就七年;開票方卻是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但沒有附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優惠,而且分分鐘十年以上。
第三,刑法也玩雙標。
如果你們仔細對比,就會發現: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巨大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或者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稅款發票,數量巨大的,你猜是判幾年?
七年以下。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社會危害性跟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的社會危害性有什么不一樣嗎?
我可以很負責的告訴大家,沒有任何不一樣。
最典型的例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一樣的,為什么在非法出售這里就不一樣了,刑法是不是涉嫌雙重標準了?
另外,如果對比一下非法出售與非法購買,更是分分鐘哭暈在廁所。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分鐘十年以上;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才五年,然后呢,刑法沒有非法購買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沒有非法購買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這說明什么問題啊?
這說明非法購買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或者非法購買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的,可能是無罪的,可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卻分分鐘十年以上。
第四、結論
所以,據我所知的案件,沒有一個被判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當事人是服判的,都是上訴,上訴完再申訴,案件結了,但事情遠遠沒有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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