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6)EXXX刑終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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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間,劉某(化名)利用其負責管理某建筑公司的職務便利,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接受他人控制的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份數達45份,涉及稅額53萬余元,價稅合計高達461萬余元。經查,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全部完成認證抵扣,涉嫌違規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流失風險。
公訴機關經全面審查后,認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該行為系代表被告單位某建筑公司實施,遂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被告單位某建筑公司及被告人劉某一并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本案,結合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庭審質證情況,最終作出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某建筑公司、被告人劉某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劉某及被告單位某建筑公司均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劉某的行為并非代表單位意志,不應追究單位刑事責任,遂依法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審理階段。二審期間,劉某家屬為全力爭取公正裁判,委托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趙飛全律師擔任劉某的辯護人,全程介入二審辯護工作。
二、辯護過程:聚焦核心爭議,精準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全力爭取改判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介入二審案件,逐頁精讀一審全部卷宗材料,包括涉案發票明細、稅款抵扣記錄、公司經營臺賬、一審庭審筆錄、相關言詞證據等,同步會見被告人劉某,核實案件全部細節,深入了解涉案建筑公司的經營狀況、人員組成、決策流程、日常管理模式等核心信息。
經過精細化梳理和專業研判,趙飛全律師精準鎖定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劉某實施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能否代表被告單位的意志,進而認定單位構成犯罪。圍繞該核心,律師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制定了針對性的二審辯護策略,重點圍繞“單位意志”“為單位牟利”兩個核心要件展開辯護,全力爭取二審法院改判被告單位無罪。
庭審中,趙飛全律師充分發表辯護意見,精準駁斥一審判決的認定偏差,結合證據細節和法律條文,清晰厘清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邊界,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爭取合法權益。
三、辯護詞核心觀點節選(合規適配,貼合司法實務)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劉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專職刑事律師趙飛全擔任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二審階段的辯護人。結合全案證據、法律規定及案件事實,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某建筑公司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告單位無罪,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第一,劉某的犯罪行為不能代表單位意志,不符合單位犯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構成單位犯罪,必須體現“單位意志”——即犯罪行為系經單位決策機構(如股東會、董事會)討論決定,或者由單位負責人代表單位作出的決定,本質上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體現。本案中,劉某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未經涉案建筑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法定決策機構討論決定,公司其他股東對該行為毫不知情、未參與、未認可。劉某系利用其管理公司的職務便利,私自實施涉案犯罪行為,其個人意志不能等同于單位意志,不應將其個人犯罪行為歸責于單位。
第二,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劉某的行為是為單位牟利,單位犯罪的另一核心要件不成立。在案證據顯示,案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的稅款,雖形式上全部進入被告單位賬戶,但同時查明,劉某存在將單位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為,無法排除其實施涉案行為是為了個人利益、而非單位利益的可能性。根據刑事訴訟“證據裁判原則”,在證據不足以充分證實行為系為單位牟利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單位的認定,不能輕易推定單位構成犯罪。
第三,二審法院應嚴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準確界定罪與非罪、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邊界。本案系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邊界認定案件,一審法院未嚴格審查“單位意志”和“為單位牟利”兩個核心要件,將個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犯罪行為歸責于單位,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二審法院應依法糾正該偏差,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依法宣告涉案單位無罪,依法平等保障合法經營的市場經濟主體免受不當追訴,維護企業正常經營秩序。
綜上,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核心要件缺失,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改判被告單位無罪。
辯護人: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 趙飛全
四、判決結果:辯護意見被采納,二審改判單位無罪
二審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全面核查一審卷宗材料、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充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全部核心辯護意見。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構成單位犯罪,必須同時具備“體現單位意志”和“為單位牟利”兩個核心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未經涉案建筑公司決策機構討論決定,不能代表單位意志;同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劉某的行為系為單位謀取利益,無法認定單位構成犯罪。
最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改判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被告單位某建筑公司的定罪量刑,改判被告單位無罪;對于被告人劉某的定罪量刑部分,結合全案事實和情節,依法予以維持。該判決既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司法公正,精準區分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邊界。
五、案例評析:單位犯罪認定,“單位意志”與“為單位牟利”缺一不可
本案是典型的二審改判、成功為單位爭取無罪的單位犯罪辯護案例,充分彰顯了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趙飛全律師在單位犯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領域的專業素養和實操能力,精準把握單位犯罪的核心認定標準,成功為涉案企業免除刑事追責。
本案核心裁判規則:認定單位犯罪,必須嚴格審查兩個核心要件——“體現單位意志”和“為單位牟利”,二者缺一不可。如果犯罪行為系個人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實施,未經單位決策程序,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行為系為單位謀取利益,則不應認定單位構成犯罪,僅需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
實務普法重點: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經濟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現“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混淆的情況。企業經營過程中,管理人員的個人行為并非必然代表單位意志,一旦出現管理人員私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企業應及時固定相關證據,明確個人行為與單位行為的界限,避免被不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建議:企業面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刑事指控時,應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實、核查單位決策流程、區分個人與單位行為邊界,精準提出辯護意見,最大限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因個人行為承擔不必要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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