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出臺,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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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有一個比較明顯的特點:
就是大幅降低了民營企業或者說私企相關犯罪的入罪數額,并把相應的標準與國有企業的相一致了。
比如挪用資金罪,之前的定罪量刑標準是挪用公款的兩倍。
根據之前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用于非法活動的立案標準是3萬元,而挪用資金罪同等情況下則是6萬元。
但是從2026年5月1日開始就不一樣了,挪用資金罪也變成3萬元了。
但與此同時,有些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提高。比如最近引發網上討論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根據之前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案標準為30萬,現在變成了300萬。
于是,就廣泛流傳一張圖片,上面將這兩個罪名做對比。以此來表示對公職人員的放縱和對民營企業相關人員的嚴厲打擊。
這其實是一種嚴重的誤導。
因為兩者完全不是一個邏輯層面的事情。
即便對比的話,應該把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相對比,這兩個才是完全一致的。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最大的區別就是主體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挪用的資金是否是公共財物。
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是完全另外一個層面的事情。這是針對那些國家工作人員名下有大額的、無法說清楚的資金的一個罪名,含有“有罪推定”的成分。
其實這與當前“無罪推定”所完全背道而馳的,但這恰恰是為了更加嚴厲的打擊職務犯罪而設置的。
新的司法解釋之所以將30萬提高到300萬也是跟當前人們的收入水平相一致的。
畢竟現在與幾十年前的收入水平是不一樣了,一個人非常可能會有30萬的存款,但是300萬元可就不一定了。
回過頭來再說挪用資金罪。
這種將入罪門檻降低的,恰恰是更好的保護了企業和企業家的權益。
我們看一看涉嫌挪用資金罪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顯然,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而挪用的資金是本單位的資金。
也就是說,本罪保護的法益是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所打擊的就是那些未經許可私自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
因此這個入會門檻的降低,恰恰是更好的保護了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所以不知道網上這些傳言到底是奔著何種目的?是不是非得要故意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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