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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不再是塵封在刑法條文中的遙遠概念,而成為懸于每位臨床醫生頭頂的實然風險。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診老劉
一個低年資外科醫生在急診科處理內科患者所引發的悲劇,其長達1個多小時的診療過程,或許將成為該醫生職業生涯中難以抹去的陰影。
案件回顧
患者男性,58歲,于2023年2月22日晚22:24,因“呼吸困難1小時”前往當地某三甲醫院急診科就診。
急診病歷記載:“患者自述1小時前突發呼吸困難、心前區不適伴半身麻木,無胸悶胸痛、無惡心嘔吐、無四肢乏力等癥狀。”患者既往于2014年因急性心肌梗死在外院接受心臟支架植入術,術后長期服藥維持治療并定期復查。
急診醫生初步診斷為“換氣過度綜合征、冠狀動脈支架植入后狀態”,并安排完善心電圖和實驗室檢查,同時給予舒血寧注射液輸注治療。治療后,患者全身麻木、氣促癥狀有所緩解,但仍感背痛不適,遂要求住院進一步治療。當晚23:42,患者被收入心內科病房住院治療。
2月23日凌晨00:03,醫生下達醫囑,執行心內科護理常規、一級護理,并留陪護一人。入院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冠狀動脈支架植入后狀態”。
據《醫囑單》、《護理記錄單》、《24小時入院死亡記錄》顯示:
?凌晨00:06,多項醫學檢查醫囑被取消;
?00:07,醫生下達《病重通知》;
?00:08至00:20,醫生使用“硝酸甘油針25mg”及“0.9%氯化鈉注射液”等藥物進行治療;
?00:20,家屬不聽勸阻返回家中;
?01:50,發現患者呼之不應,無頸動脈搏動,無自主呼吸,立即實施心肺復蘇術,并通知值班醫生;
?01:54至03:10,醫生給予有創呼吸機輔助通氣,并多次靜脈注射腎上腺素;
?02:59,使用心肺復蘇儀;
?03:20,醫生宣布患者臨床死亡。
院方《死亡病例討論記錄》中,副主任醫師認為,患者系心源性猝死,考慮合并惡性心律失常及冠脈嚴重狹窄病變;搶救及時且治療具有針對性,但患者病變嚴重,發展迅速,難以挽救。
2024年12月,患者家屬在觀看一條科普視頻后,意識到患者癥狀實為明顯的心梗表現,認為醫生將其誤診為換氣過度綜合征,遂向12345進行投訴。
案件鑒定
在衛健委的協調下,市醫學會對本案進行了醫療事故鑒定。鑒定專家組認為:
1.執業資質問題:急診首診醫生執業范圍為“外科”,且取得執業資質后臨床工作未滿三年,獨立接診急性胸痛患者存在資質與經驗不足的問題。
2.診療流程缺陷:患者主訴胸背痛,但醫院未啟動急性胸痛流程,未按胸痛中心流程排查致命性疾病(如急性冠脈綜合征、主動脈夾層、肺栓塞等),也未動態復查心電圖、心肌酶、肌鈣蛋白或進行進一步影像學檢查,未能及時發現潛在的冠脈事件及其他危及生命的心血管事件。
3.護理制度執行不力:院方未嚴格執行一級護理制度,未能及時發現患者病情惡化。
4.因果關系分析:醫院存在“換氣過度綜合征處理不足”、“病情監測不足”、“監護不足”等過失行為,未能及時發現患者病情變化,最終導致心臟驟停。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與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5.鑒定結論:醫方過失行為參與度為30%~45%,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2025年4月,市衛健局委托省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醫學會鑒定專家組經詳細審查后作出如下認定:
1.首診誤診:患者首診時,醫方根據呼吸困難癥狀僅診斷為換氣過度綜合征,未詢問嚴重胸背部疼痛史,未按照胸痛中心診療流程,對患者可能出現的致命性疾病(如急性冠脈綜合征、主動脈夾層等)進行動態觀察及風險排查,包括行主動脈夾層CTA、心臟彩超等檢查,以及動態復查心電圖、肌鈣蛋白、心肌酶等。
2.病情預判不足:患者收入心內科后,醫方雖診斷正確,但對其病情預判不足,未及時進行相關檢查以排查致命性疾病,也未嚴格執行一級護理巡視制度。
3.病歷書寫不規范:醫方存在病歷書寫不規范的問題。
4.死因分析:由于未進行尸檢,無法從病理解剖上明確其直接死亡原因。根據患者的癥狀(劇烈胸背痛)及相關檢查結果等,考慮患者死亡原因與心臟疾病相關,不排除急性冠脈綜合征、惡性心律失常、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等可能性。
5.因果關系認定: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病情未能得到重視和明確,未能得到及時、規范的處理,延誤了病情的救治,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6.鑒定結論: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家屬認為,患者的死亡并非過失所致,而是醫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結果,希望追究涉事醫務人員的刑事責任,指控其涉嫌醫療事故罪。根據再次鑒定結論,家屬向市公安局報警,警方立案偵查。
醫方工作人員表示,醫方曾聯系家屬協調賠償事宜,但對方未同意,堅持要先追責。
從“醫鬧”到“刑追”:患方維權回歸法治軌道
曾幾何時,醫療糾紛的典型場景是:患方圍堵醫院、拉橫幅、設靈堂,醫務人員避之不及,正常診療秩序受到嚴重干擾。
隨著《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等政策的出臺,以及公安機關對“醫鬧”行為的嚴厲打擊,患方維權逐漸回歸法治軌道。與此同時,醫療責任保險(醫責險)的普及也使得醫療機構在面對糾紛時更愿意配合調解與賠償。
然而,法定解決途徑并非一帆風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調委)的調解數額通常偏低,難以滿足患方的預期;而民事訴訟程序周期長、成本高,鑒定、舉證、質證環節復雜,判決結果亦存在不確定性。
在此背景下,一種更具威懾力的維權策略悄然興起——“刑事追責+民事賠償”雙軌并行。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罪名設立于1997年刑法修訂之際,初衷在于通過刑事規制督促醫務人員恪盡職守,卻被不少法律界人士解讀為“保護性條款”——即以明確的入罪標準避免醫務人員被泛刑事化追責。
但在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罪正逐漸成為患方施壓的利器。一旦醫務人員被刑事立案,其面臨的不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風險,更是執業生涯的終結。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執業證書。而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漫長過程,足以讓當事人的生活、工作、家庭全部陷入“深淵”:執業活動暫停、配合調查耗時、媒體關注蜂擁、社會輿論壓力如影隨形。
“民事”轉“刑事”:從證據不足到精準立案
近年來,患方在醫療糾紛早期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常因“證據不足”被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但這并未阻斷刑事追責的路徑,反而催生了更為成熟的操作鏈條:
第一步: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患方通過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投訴,或先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鑒定,由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論將對醫療行為是否構成事故、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作出判定。
第二步:獲取“醫療事故”定性。一旦鑒定為醫療事故,特別是造成患者死亡(一級甲等)或重度傷殘,且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時,便具備了醫療事故罪的核心客觀要件。
第三步:刑事立案。患方持醫療事故鑒定意見再次向公安機關報案,此時“證據不足”的障礙已大幅消解。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值得注意的是,“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標準包括:擅離職守;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醫療救治;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等。
但在司法實踐中,“嚴重不負責任”與“醫療技術水平不高”之間的界限仍存在模糊地帶。
案件后續:刑事壓力下的“高額賠償”困局
一旦醫務人員涉嫌醫療事故罪被立案偵查,博弈格局將發生根本性逆轉。
醫療機構的妥協:為避免刑事案件對醫院聲譽造成毀滅性打擊,醫方往往愿意主動提高賠償額度,以換取患方諒解并撤案。此時的賠償金額通常遠高于醫調委的調解數額,甚至超出正常民事判決的預期。
醫務人員的“人道主義”補償:面對可能終結職業生涯的刑事風險,涉事醫務人員個人也常愿意額外支付“人道主義補償”,以獲取“諒解”,從而撤銷刑事案件。
“一事再追”的困境:更令人憂慮的是,部分患方在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后,仍手持鑒定意見和法院認定的過錯事實,繼續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醫務人員刑事責任,且成功立案。
在公眾的普遍認知中,刑事責任似乎只與深重的“惡”相關聯——那種蓄意、殘忍、突破人性底線的行為。
而醫務人員的履職行為,即便存在瑕疵,也不過是“過失”與“失誤”,怎么可能觸及刑事追訴的門檻?然而,正是這種認知偏差,遮蔽了醫療執業環境正在發生的深刻異變。
曾幾何時,業內形容醫生的處境是“一腳在醫院,一腳在法院”——意指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如影隨形。而今,這一隱喻正悄然演變為更為殘酷的圖景:“一腳在醫院,一腳在監獄”,醫療事故罪不再是塵封在刑法條文中的遙遠概念,而成為懸于每位臨床醫生頭頂的實然風險。
一個外科醫生,為何要接診呼吸困難、心臟不適的患者?為何就診科室是急診科,而非急診外科?
一個低年資住院醫師,為何能夠在急診流水獨立接診?主觀臆斷導致誤診,是違反流程還是經驗不足?
一個低年資外科醫生是否應獨自出現在急診科接診有心臟癥狀的內科患者?當悲劇發生,僅追究醫生個人責任是否遠遠不夠?
醫療事故罪的槍口如果只對準最末端的那名醫生,而放過背后縱容違規排班的決策者、默許資質錯配的行政者、忽視系統安全的機構者。那么,“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本身就構成了另一種嚴重不負責任。
欄目顧問律師
北京覓理律師事務所 梁雨律師、馮炳揚律師。
梁雨律師團隊專注于民商事法律訴訟、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業務領域涵蓋股權投資、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其豐富的執業經驗切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為客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務。
馮炳揚律師團隊,深耕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人身損害類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庭審實戰與談判經驗,用最務實的策略解決賠償難題,堅持“專業、高效、負責”的理念,盡心盡責為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最大化。
本文事件來自于:大河報
責編|Zelda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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