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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4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發布消息稱,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依規對外資收購Manus項目作出禁止投資決定,要求當事人撤銷該收購交易。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遠飛、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涉外事業部主任薛高陽、主任畢文強認為,Manus案是中國AI產業進入強監管、重合規階段的重要信號。它為AI企業全球化劃定了更清晰的法律邊界,也提示企業在跨境融資、技術合作、并購交易和數據流動中,必須將國家安全、技術主權和合規要求納入前置考量。?
2026年1月,中國政府部門宣布對Manus并購案進行監管審查之后,本公號曾刊發陳遠飛、薛高陽、畢文強的分析文章《》,探討由此案引發的監管新趨勢以及企業應對策略。今天,走出去智庫 (CGGT)再次刊發三位專家就此案的最新評論,供關注跨境并購合規的讀者參閱。
要點
1、《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明確將“重要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關鍵技術”等領域納入可能需要主動申報的范圍,并賦予監管機關在國家安全風險無法消除時作出禁止投資決定的權力。
2、Manus案釋放的信號并不是“中國不允許AI企業國際化”,而是中國將像其他主要經濟體一樣,對涉及關鍵技術、數據和控制權轉移的跨境交易進行實質性安全審查。
3、商業困境可以解釋企業尋求海外資源的動因,卻不能當然正當化規避監管的路徑。
正文
一、事件回顧
Manus由中國創業者肖弘、季逸超團隊創立,核心技術早期在北京、武漢兩地研發,2025年3月發布全球首款通用AI智能體產品后迅速引起用戶及市場關注。
2025年7月,Manus進行了人員結構調整及境內業務收縮安排,包括將總部遷至新加坡等。
2025年12月29日,美國科技巨頭Meta宣布以超20億美元收Manus,交易完成后肖弘將出任Meta副總裁,負責全球通用AI智能體業務。但相關交易結構呈現出“境外主體重構—境內業務調整—股權轉讓”的連續安排,該類安排在實踐中可能被監管機關關注其是否產生規避法定程序的效果。
2026年1月8日,中國商務部宣布會同相關部門,就此次收購是否符合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對外投資等法律法規開展評估調查,正式啟動監管審查。
2026年4月27日,新華社發布官方消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簡稱“安審辦”)依法作出禁止外資收購Manus的決定,要求當事人撤銷交易,這場歷時近4個月的審查就此階段性落幕。
二、法律邏輯:從形式審查轉向實質審查
Manus案的核心法律意義,在于它強化了一個重要監管判斷:境外注冊、境外總部或境外交易安排,并不當然排除中國監管機關對相關交易進行安全審查。
(一)審查的法定職權和程序依據
本次審查屬于依據2021年施行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推進,其法定依據與程序正當性體現在三個層面:
首先,在法定職權機構設置上,2026年1月8日由商務部對外公布啟動調查,最終決定則由國家發改委于同年4月27日發布。這一分工并非隨意安排,而是源于《辦法》第三條的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改委,由發改委、商務部牽頭承擔日常工作;同時《辦法》第九條進一步授權安審辦對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作出禁止投資決定,因此最終以發改委(安審辦)名義發布公告,并非單一部門的獨立決策。
其次,在審查范圍的法定認定上,Meta收購Manus完全符合法定審查情形。一方面,Manus作為通用AI智能體企業,屬于《辦法》第四條明確列舉的“重要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關鍵技術”領域,且Meta的收購行為滿足“取得所投資企業實際控制權應當主動申報”的法定要求;另一方面,盡管Manus已將注冊地和總部遷至新加坡,但安審辦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聚焦交易所涉核心技術、核心團隊及早期研發成果均源自中國境內的關鍵事實,從而依法將其認定為“間接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
最后,在審查流程的合規性上,從2026年1月商務部啟動初步評估到4月安審辦作出最終決定,歷時約4個月,契合《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的“一般審查30個工作日+特別審查60個工作日+補充材料不計入時限”的法定周期。
(二)三重審查邏輯
Manus案審查采用的是《辦法》的審查框架,基于這個框架,Manus案子涉及三重審查邏輯:
第一,是主體與控制權審查。如果交易導致外國投資者能夠對企業經營決策、人事、財務、技術路線產生重大影響,即便交易以境外主體為外觀,也可能被認定為實質性控制權轉移。
第二,是技術與數據來源審查。AI智能體產品并非單一軟件工具,其背后往往涉及模型調用、任務規劃、數據處理、工具鏈集成、用戶交互數據和工程化系統能力。如果相關能力主要在中國境內形成,或者與中國境內團隊、數據、市場驗證高度相關,那么其跨境轉移就可能觸發技術出口、數據出境和國家安全審查問題。
第三,是交易目的與規避監管審查。如果企業在收購前后集中完成總部遷移、境內業務切割、團隊外遷、用戶訪問限制等動作,監管機關可能不會僅從商業效率角度理解這些安排,而會進一步判斷其是否具有規避法定程序、繞開安全審查的效果。
這也是Manus案的關鍵:監管判斷不再停留于“公司在哪里注冊”,而是轉向“技術從哪里來、控制權流向哪里、交易完成后誰實際支配核心資產”。
(三)實質審查判定:Manus的被收購是否會影響國家安全
監管層確認取消收購的決定,也意味著AI智能體的技術形態正在從“應用層工具”向“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入口”演變。
當前AI技術已成為大國戰略競爭的關鍵考量,已有研究(如蘭德公司報告)指出,通用AI智能體在經濟及安全層面可能具有重要影響,因此相關交易在部分法域可能被納入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美國已將人工智能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通過加大研發投入、設立專項工作組等方式加速產業推進,并全力謀求對芯片設計、模型訓練等全產業鏈的優勢地位。與此同時,中國同樣將人工智能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2025年明確將“確保基座大模型自主可控”作為捍衛國家產業與技術安全的核心底線。
相較于已被明確納入戰略監管的“基底大模型”,外界對Manus的戰略價值存在分歧:盡管其被部分聲音貼上“縫合怪”“技術門檻不高”的標簽,但區別于傳統的聊天機器人,傳統聊天機器人主要完成問答、生成和輔助決策,而通用AI智能體強調任務拆解、工具調用、網頁操作、代碼執行、信息檢索、流程自動化和跨系統協同。換言之,它不僅回答問題,還可能直接替用戶完成復雜任務。蘭德公司2025年發布的報告也明確指出,通用AI智能體的戰略價值體現在三個維度:經濟層面,它預計到2030年為全球經濟貢獻超15萬億美元的增量;社會層面,它將逐步替代傳統軟件和操作系統;軍事層面,可催生顛覆性軍事能力。正是Manus作為通用AI智能體所具備的潛在應用場景和屬性,使得其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風險,自然也進入了監管的審查視野。
三、爭議焦點:企業自主經營權與國家安全邊界如何平衡
圍繞Manus案,市場上存在兩種典型觀點:一種觀點認為,Manus是創業公司,創始團隊有權選擇最有利于公司發展的資本和產業歸宿;如果海外巨頭能提供資金、算力、渠道和生態,收購本身就是市場選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AI智能體已經不是普通互聯網應用,而是可能影響未來產業競爭、信息基礎設施、自動化生產和國家安全能力的戰略性技術。若允許核心技術、關鍵團隊和控制權通過境外架構整體轉移,可能造成國家關鍵技術資產外流。
這兩種觀點并非完全對立。企業自主經營權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創業團隊有權追求商業回報,也有權進行跨境融資、技術合作和國際化經營。但企業權利并不是無限權利。特別是在人工智能、半導體、量子信息、網絡安全等關鍵領域,企業資產已經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是企業的私有財產和商業成果;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承載國家產業競爭力、數據安全和技術主權意義。
因此,Manus案真正要回答的問題不是“企業能不能出海”,也不是“民營企業能不能被收購”,而是:當交易涉及關鍵技術、戰略性數據、核心研發團隊和實際控制權整體轉移時,企業能否按照傳統的企業構架調整等方式規避法定程序完成交易?
從現行法律框架看,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辦法》明確將“重要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關鍵技術”等領域納入可能需要主動申報的范圍,并賦予監管機關在國家安全風險無法消除時作出禁止投資決定的權力。其法理的論證邏輯在于:1.自主經營權≠無限制處置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二條都規定任何企業無論所有制性質,在處置涉及國家安全的關鍵技術和戰略資產時,都必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序,不得自行決定。這不是對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剝奪,而是對市場秩序的必要規范,其根本目的是保護國家整體利益和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2.關鍵技術越來越具備雙重屬性:企業財產與國家戰略資產。雖然Manus是民營企業,其研發投入主要來自市場資本,但其核心技術具有顯著的公共屬性與國家戰略屬性:它依托中國的電力、通信、互聯網等公共基礎設施完成研發全過程;產品的早期迭代、技術驗證和市場成熟離不開中國龐大的用戶基礎和市場環境;模型訓練使用了海量中文互聯網數據和中國用戶數據,這些數據本身就是國家核心戰略資源。任何技術的誕生都不是孤立的,它深深嵌入所在國家的基礎設施、市場環境和數據生態。
四、國際背景:關鍵技術并購審查已成為全球趨勢
Manus案也不能孤立理解。近幾年,主要經濟體均在加強對關鍵技術跨境流動和外資并購的安全審查。美國通過CFIUS機制審查外國投資者對美國關鍵企業的收購;近年來,美國又進一步強化對半導體、人工智能、量子技術等領域的技術流動和資本流動限制。2021年8月,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否決中國智路資本14億美元收購韓國半導體公司美格納的交易;2023年拜登政府簽署《對外投資安全計劃》,明確禁止美國企業向中國人工智能、半導體、量子信息等關鍵技術領域投資;2026年1月,特朗普政府簽署行政令,強制中資企業HieFo剝離其收購的美國Emcore公司芯片資產;2026年2月,美國司法部起訴中國隨銳集團,要求其強制剝離對美國視頻通信技術供應商Jupiter的收購;2026年4月,CFIUS再次否決中國三安光電2.39億美元收購荷蘭照明科技公司Lumileds的交易,理由均為“國家安全風險”。
歐盟與日本也在同步收緊關鍵技術監管:2025年12月,歐盟修訂《外國直接投資審查條例》,將人工智能、半導體、量子技術等列為最高優先級審查領域,強化對控制權和技術流向的穿透式監管;2024年8月日本修訂《外匯及外國貿易法》,2026年3月正式落地日本版CFIUS,賦予監管機構最長5年的追溯審查權和資產強制處置權,重點管控半導體、人工智能等核心產業的外資并購。
因此,Manus案釋放的信號并不是“中國不允許AI企業國際化”,而是中國將像其他主要經濟體一樣,對涉及關鍵技術、數據和控制權轉移的跨境交易進行實質性安全審查。
五、如何撤銷收購:從個案處置到行業長效治理
本次禁止收購決定作出后,據外媒報道meta已經開始撤銷交易,后續關注的重點在于如何撤銷已經發生的交易安排。對于AI企業并購而言,盡職調查、技術評估、產品對接和團隊溝通往往已在交割前發生,因此撤銷收購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終止協議,還要處理已披露的技術、數據、文檔和人員接觸問題。因此,撤銷收購需要在三個目標之間取得平衡:一是糾正違規交易,防止國家安全風險繼續擴大;二是盡可能恢復交易前狀態,降低技術和數據外流影響;三是在懲戒違規行為的同時,避免過度損害企業正常經營,引導行業形成穩定的合規預期。
從目前公開信息看,Manus與Meta之間可能已經存在一定程度的接觸和融合。理想狀態是恢復到收購前狀態,但科技企業收購涉及核心代碼、算法邏輯等信息披露很難真正“時光倒流”。因此,后續的執行是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
在國際實踐經驗方面,前文提到的美國CFIUS否決中國智路資本以14億美元收購美格納的交易中,CFIUS認為該交易可能導致美國關鍵半導體技術外流,并威脅國防供應鏈安全。交易被否決后,雙方在72小時內簽署終止協議,智路資本支付7020萬美元分手費;美格納立即收回技術文檔訪問權限,關閉盡職調查數據室;智路資本銷毀已下載的技術資料、財務數據和客戶信息,并提交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銷毀證明。雙方還簽署《禁止競爭與保密補充協議》,約定智路資本3年內不得從事與美格納核心業務直接競爭的領域,也不得雇傭美格納核心技術人員。針對已披露的12項核心專利技術細節,美格納要求相關接觸人員簽署終身保密承諾,并緊急調整海外專利布局,增加技術壁壘。
這一案例說明,收購被否決后的最大風險,不只是交易失敗,而是買方在盡調階段已獲得的核心技術、敏感數據和商業信息可能被繼續使用。因此,跨境AI并購應同時做好事前預防和事后補救:1. 事前預防方面,應在交易協議中設置剛性管控條款:一是分級披露,普通商業信息可以先披露,核心算法、源代碼、訓練數據、模型參數和關鍵客戶數據應在交易后期、條件滿足后,通過受控數據室有限開放,并禁止下載、復制和外傳;二是保密與銷毀,約定交易終止后買方限期銷毀全部資料,并提供第三方銷毀證明,同時永久禁止使用、傳播相關信息,并設置高額違約責任;三是人員與技術隔離,限制買方接觸或雇傭賣方核心研發人員,禁止反向工程,終止聯合研發,并明確相關成果歸屬。2. 事后補救方面,交易被否決后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關停買方系統、數據室、代碼庫和協作平臺權限;審計已披露資料,鎖定接觸范圍、下載記錄和相關人員;要求接觸人員簽署補充保密承諾;必要時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銷毀核驗和持續監督;對違規使用、泄露或變相利用信息的行為及時追責;同時加快技術迭代、專利布局和產品升級,降低已披露技術被復制的風險。
放到Manus案中,由于雙方收購協議、盡調范圍和技術披露程度尚未完全公開,外界無法判斷是否已有充分的終止、銷毀、保密和違約安排。但從風險治理角度看,后續至少應關注四點:第一放到Manus案中,由于雙方收購協議、盡調范圍和技術披露程度尚未完全公開,外界無法判斷是否已有充分的終止、銷毀、保密和違約安排。但從風險治理角度看,后續至少應關注四點:
第一,恢復Manus對境內核心資產的獨立控制,確保核心知識產權、算法資產、研發體系和重要數據不被外方繼續控制或使用。此過程中,必須由第三方專業服務團隊來進行獨立審核,確認所有數據、技術和資產已回歸國內,并確保所有相關材料都已得到適當的銷毀和保密保護。
第二,全面收回并核驗Meta在盡調或整合準備中獲取的技術文檔、源代碼、模型配置、訓練數據、產品路線圖和用戶數據。這一過程建議第三方審計機構介入,以確保所有已披露的資料都已收回或銷毀,并且沒有被不當存儲或轉移。此外,審計團隊還需檢查是否存在任何潛在的技術或數據泄露,并提供法律審計和補救措施的建議。
第三,限制Meta及相關人員基于已接觸信息開發、優化或推出實質相同或高度相似的AI智能體產品。此項措施同樣需由第三方法律顧問與技術團隊協作完成,確保Meta無法利用從Manus獲取的信息進行技術迭代或推出競爭性產品。專業律師團隊還需起草和執行補充保密協議,并監督其執行情況,防止泄露風險。
第四,對無法完全回收的已披露技術,通過持續保密義務、第三方審計和后續技術迭代等方式降低外溢風險。對于已披露的技術資料,必須實施嚴格的保密措施,確保接觸人員簽署長期有效的保密協議,并建立監督機制,持續追蹤和審查泄露信息的影響。技術團隊和第三方審計機構應共同評估技術泄露的潛在后果,并通過加速技術更新和加強專利保護來降低泄露風險。
整體來說,第三方專業服務,尤其是審計、法律和技術安全領域的第三方機構,將在整個過程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從合規審計、風險評估、數據回收、技術保護到法律支持,這些服務將確保撤銷收購的過程既合法合規,又能最大程度保障企業核心資產和技術的安全。這種跨專業、多部門的合作將為監管機關提供有力的執行支持,也為企業提供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
此外,監管層面也要處理好“禁止交易”與“保護發展”的關系。如果企業確有規避監管、未依法申報等問題,應依法糾正并承擔責任;但監管目標不應止于懲罰個案,更應幫助企業回到合規發展軌道。因此,對被否決收購后的企業,可以采取修復型治理:不宜簡單將企業“一刀切”列入負面名單;在完成整改后,可通過境內融資、產業合作、算力資源協調、合規出海輔導等方式支持其繼續發展;同時引入律師、數據合規、網絡安全、審計等第三方機構,對其股權架構、技術資產、數據流動、知識產權歸屬和跨境合作進行持續輔導與監督。
由此看,Manus案后續執行的重點,不只是撤銷一筆交易,而是建立一套可復制的AI跨境并購風險處置機制。只有同時解決交易終止、技術回收、數據治理、企業修復和行業引導問題,才能既防止關鍵技術和數據無序外流,也為合規經營的AI企業保留持續創新和全球化發展的空間。
六、市場影響:AI出海不會停步,完善治理仍在路上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本次監管決定并非對中國AI產業全球化發展的全面限制,而是針對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存在重大國家安全風險的違規跨境交易。
監管部門對于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出海行為,持有截然不同的態度:對于那些通過架構設計刻意規避法定監管程序,可能被認定為涉及國家核心技術及關鍵資產跨境轉移的情形,所以必須予以禁止;而對于那些在境內保留核心技術所有權、研發主導權和數據安全管控權,并通過合規技術授權、海外本地化運營、國際市場拓展、平等互利的技術合作等方式開展全球化布局的企業,監管機關則表示鼓勵與支持。
對于AI創業公司而言,Manus案的最大啟示是:合規能力已經成為全球化必不可少的能力。過去,企業可能更關注產品速度、融資能力、模型能力和市場擴張;未來,企業還必須具備技術出口評估、數據出境評估、股權架構合規、跨境并購審查、供應鏈安全和知識產權邊界管理能力。
對于外資和跨國科技巨頭而言,Manus案同樣意味著跨境交易的確定性正在發生變化。收購具有中國研發背景的AI資產時,單純評估技術、估值和整合收益已不再足夠。未來,跨境收購交易必須將中國的監管審查合規性作為交易前置條件,確保交易能夠順利通過監管機關的審查。忽視這一點,即使交易在商業上成立,依然可能面臨監管層面的否決,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成本。
因此,Manus案不僅僅是一次個案的處理,它實際上為全球AI產業的跨境交易設置了新的規則和標準。總體上,AI出海的步伐并不會停滯,反而會在更加完善的治理框架下進一步發展。在這一過程中,我們也期待監管機構在推動行業合規的同時,能進一步加強對全球化需求的理解與支持,創造一個更加透明、清晰的政策環境。通過積極完善相關法規,提供明確的指導方針,企業能夠在合規框架內開展更為高效的全球化布局,減少不確定性風險,進一步推動中國AI產業的創新與國際化發展。
七、企業破局:合規不是事后補手續,而是前置戰略設計
Manus案暴露出的深層問題,并不只是某一筆收購交易被否決,而是部分科技創業企業在全球化過程中,對商業發展與合規邊界的關系存在誤判:將合規理解為交易完成后的補充手續,而沒有把它納入企業全球化戰略的前置設計。
客觀來看,Manus走向“遷址—切割—出售”的路徑,與其自身商業困境密切相關。作為較早推出通用AI智能體產品的創業公司,Manus雖一度憑借先發優勢獲得市場關注,但其技術和商業模式始終存在結構性短板。一方面,其核心能力較大程度依賴Anthropic Claude、GPT等海外大模型API,缺乏穩定可控的自研基座能力,在底層能力自主性、成本控制和持續迭代方面受到制約;另一方面,AI智能體產品本身具有高算力消耗、高調用成本和高工程復雜度等特點,用戶規模擴大并不必然帶來成本下降,反而可能進一步加重現金流壓力。
外部環境的變化又進一步放大了上述壓力。隨著美國對先進芯片、高帶寬存儲器和半導體設備出口管制持續收緊,中國AI企業獲取高端算力的難度上升;與此同時,全球AI智能體市場競爭迅速升溫,OpenAI、Google等海外巨頭以及國內百度、阿里、字節跳動等大廠紛紛加碼布局,Manus的先發優勢被快速稀釋。在技術自主性不足、算力資源受限、市場競爭加劇和商業化變現困難的多重壓力下,Manus管理層不得不在多重約束條件下,通過境外架構獲取資源與市場機會。
但問題恰恰在于,商業困境可以解釋企業尋求海外資源的動因,卻不能當然正當化規避監管的路徑。企業當然可以引入國際資本、拓展海外市場、開展全球合作,但如果通過形式上的境外化安排,完成涉及核心技術、關鍵數據、研發團隊和實際控制權的實質性跨境轉移,就不再只是普通商業選擇,而會進入國家安全審查和技術跨境監管的范圍。換言之,Manus案的核心矛盾并不是“企業要不要全球化”,而是“企業能否以規避監管的方式全球化”。
因此,真正的破局之道,不是把合規視為企業發展受阻后的被動補救,而是將合規要求前置嵌入企業發展的全過程。對于AI企業而言,合規不應只是法務部門在融資、并購或上市前臨時補齊的文件工作,而應成為公司架構設計、技術路線選擇、數據治理、融資安排和國際化布局的底層約束。企業越早進行實質合規設計,越能在未來融資、并購、出海和技術合作中保留主動空間。
結語:Manus案的行業啟示與AI合規的時代命題
Manus案反映出監管強度及審查精細化程度的顯著提升。2026年4月27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依法作出禁止投資決定并要求撤銷交易,表明在人工智能等關鍵技術領域,安全審查不僅停留于程序層面,而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影響交易結果。它為中國AI企業全球化劃定了較為清晰的監管框架,也提示企業在跨境融資、技術合作、并購交易和數據流動中,必須將國家安全、技術主權和合規要求納入前置考量。
未來,合規不應再被視為法務部門的事后補救工作,而應成為企業戰略的一部分。從股權架構設計、技術研發路線,到數據治理體系和跨境交易安排,企業都應提前開展法律風險評估,形成由創始人團隊統籌、技術、財務、業務等部門共同參與的系統性合規機制。
同時,Manus案并不意味著中國關閉AI企業全球化的大門。相反,它表明中國AI產業正從野蠻生長走向規則化、成熟化發展。清晰穩定的監管邊界,既有助于守護國家核心技術與數據安全,也能為真正合規經營的企業提供更可預期的市場環境。
在此過程中,建立常態化的監管對話機制尤為重要。通過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能夠為企業和監管部門之間架起橋梁,確保監管與行業發展之間的良性互動。定期的、透明的對話機制能夠幫助企業更清晰地理解政策動向,同時讓監管機構更好地把握行業需求與發展趨勢,避免因政策誤解或不確定性造成的市場波動。通過這種方式,企業能夠更有信心地開展全球化布局,同時確保合規操作不受突如其來的監管變動影響,進一步提升行業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
在全球AI治理體系加速重構的背景下,中國AI企業的出海之路,必須建立在尊重各國法律規則和安全邊界的基礎上。只有在法治框架內平衡商業利益、國家安全、本土深耕與全球合作,中國AI產業才能在國際競爭中行穩致遠。
(本文的撰寫仍然得到了原司法部立法二局原副局長安寧先生,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教授、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富成的指導,再次表達感謝。)
專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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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遠飛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曾擔任某上市公司國際法務總監、央企美元基金、科技創新基金法律部總經理、金融科技公司聯合創始人。對跨境爭議解決、跨境投資利益保護與維權具有深刻理解、廣闊的視野、多元的手段和眾多成功經驗。中央某委員會“xx國際合作”立法建議稿主筆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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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高陽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涉外事業部主任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涉外事業部主任,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中國法 J.M.、普通法 J.D.。盛廷涉外團隊聚焦企業出海核心需求,深耕國際貿易、海外工程、技術出海、數據跨境合規與本地化戰略領域,整合國內外本土資源,以「運營一體化」模式提供項目全周期法律解決方案,全方位護航企業全球化發展。
畢文強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監事會監事,北京市律師協會數字經濟與人工智能領域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物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數據合規50人論壇副主席。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走出去智庫立場。
延展閱讀
▌地緣政治風險:
▌出口管制與制裁:
▌跨境數據監管:
▌全球科技競爭:
▌品牌聲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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