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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私人小客車合乘(順風車)不同于網約車,屬于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根據贛州市規(guī)定,順風車分攤成本或免費互助,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
改變使用性質的判斷標準。
2.不能僅憑注冊順風車平臺認定改變使用性質,應綜合判定:收取費用合理性、行駛路線、接單頻率、車主職業(yè)、車輛使用情況等。本案車主接單次數少(不到5次)、無網約車營運記錄、不以營利為目的,未改變使用性質。
3.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需同時滿足:特定行為(改變使用性質)+ 行為后果(危險顯著增加)+ 因果關系。事故原因是疲勞駕駛,而非順風車行為導致危險增加。
4.保險公司已盡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有效。但本案不符合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不能免賠。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日,廖某甲委托丈夫劉某甲在汽貿公司購買了純電動轎車一輛,車牌為贛×××, 同時約定由汽貿公司代辦投保新能源汽車商業(yè)保險,投保單中載明被保險人廖某甲,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期間為2022年11月2日0時0分至2023年11月1日24時……
2023年2月27日,劉某甲駕駛贛×××號小型轎車,載胡某甲、孫某、潘某甲從新余市前往樂安縣城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甲死亡,胡某甲、孫某、潘某甲三人受傷及車輛受損。 經查,贛×××號小型轎車的乘客潘某甲系通過某旅行平臺上預約下單前往寧都,上車后取消訂單,由其直接向司機付款;另一名乘客胡某甲則系通過某網約車平臺預約下單前往樂安縣城。經交管部門認定,劉某甲在駕駛過程中未確保安全、過度疲勞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其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廖某甲向某保險公司贛州公司理賠新能源汽車損失險遭拒,遂起訴至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qū)人民法院,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時委托了某機動車價格評估公司,該公司作出評估報告書,評定贛×××號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為79661元。廖某甲支付了鑒定費4000元。
【案件焦點】
私人轎車從事順風車行為是否屬于保險條款中約定的“被保險車輛被改變
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的情形,保險公司能否據此條款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
【典型意義】
1.區(qū)分順風車與網約車:糾正“一刀切”將順風車等同于營運行為的錯誤認定。
2.多維綜合判定標準:建立“費用+路線+頻率+職業(yè)+使用”五維判定體系,避免單一因素認定。
3.實體與形式要件分離:免責條款有效≠必然免賠,還需符合約定的實體情形。
4.地方規(guī)范司法適用:將地方政府順風車管理規(guī)定納入裁判依據,體現地域特色。
5.保障共享經濟發(fā)展:合理界定順風車法律性質,促進綠色出行方式發(fā)展。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廖某甲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1. 撤銷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2.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贛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起十五日內向上訴人廖某甲支付車輛損失保險款79661元和鑒定費4000元;3. 駁回上訴人廖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7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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