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日常生活中,中介服務廣泛應用于房產買賣、股權收購、項目合作等領域,中介合同常載有“中介方對工作或建議不承擔責任”“交易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等免責條款。一旦交易失敗或出現信息不實問題,中介方常援引免責條款拒絕擔責。
那么,中介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究竟在何種情況下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公司訴山西某公司中介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如實報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免責條款排除;約定“對建議或工作不承擔責任”的條款,應限縮解釋為不承擔交易結果責任,不能免除如實報告、勤勉履職等核心義務;免除中介方法定義務或因故意、重大過失導致對方損失的免責條款,依法無效。
裁判觀點簡析
《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第962條明確,中介人負有如實報告與訂約相關重要事實的法定義務,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致委托人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核心裁判規則有三點:
1. 法定義務不可免責:如實報告、勤勉協調、信息審核是中介人核心法定義務,免責條款**不能排除此類義務**,否則條款無效。
2. 免責條款需限縮解釋:“對建議不擔責”有效(建議屬主觀判斷,委托人自主決策);“對工作不擔責”僅指不擔保交易必然成功,不能免除履職過錯責任。
3. 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免責:中介人故意隱瞞關鍵信息、提供虛假材料或嚴重失職的,**免責條款無效**,需賠償委托人全部損失。
本案中,某公司(中介方)與山西某公司(委托方)簽訂《成功費用協議》,約定中介方協助委托方收購澳大利亞某公司股權,若收購價控制在0.25澳元/股以內,節約部分的50%作為獎勵;同時約定中介方需“管理協調整個收購過程”“審查顧問工作”,并載有“中介方對提供的建議或工作不承擔責任”的免責條款。
后委托方以0.22澳元/股完成收購,但發現中介方未如實披露目標公司核心資產瑕疵,且未按約審查顧問報告,導致委托方額外支出整改費用。委托方拒付獎勵費,中介方起訴要求支付獎勵及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
1. 案涉免責條款中,“對建議不擔責”符合中介合同屬性,合法有效;
2. “對工作不擔責”不能解釋為免除中介方如實報告、勤勉履職**的法定義務,中介方未披露資產瑕疵、未審核報告,構成違約;
3. 中介方的違約行為屬重大過失,免責條款不能覆蓋此類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 委托方有權行使減價抗辯,酌情扣減獎勵費,無需全額支付。
最終判決:山西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部分獎勵費,駁回某公司全額支付及違約金的請求。
周軍律師提醒,中介合同的核心是“信息真實+勤勉服務”,免責條款不能成為中介方規避責任的“保護傘”。遇條款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精準審查免責條款效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避免交易風險與責任損失。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