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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糾紛歷來是建筑施工領域爭議頻發的核心法律問題,涉及合同效力認定、結算方式選擇、優先受償權行使以及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多重法律維度。對此種復雜局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賽慶威律師立足現行法律規范與司法裁判規則,梳理建設工程價款糾紛核心法律要點,以供業界參考借鑒。
合同效力對工程價款的影響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直接決定工程價款結算的法律適用規則。《民法典》第793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以下簡稱“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條進一步列舉了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資質等級、無資質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應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等。在合同無效情形下,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參照范圍應作限縮解釋,主要指向工程價款的計價標準與計價方法,而非包括付款條件、付款方式等合同條款,因合同無效后付款條件等條款不再具備約束效力。此外,合同無效并非意味著工程價款債權消滅,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仍應獲得合理折價補償,這一規則旨在平衡雙方利益,避免發包人因合同無效而獲得不當利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債權實現的關鍵法律工具。《民法典》第807條賦予承包人該項法定優先權,規定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價款時,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就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36條進一步明確,該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關于行使期限,該司法解釋第41條規定承包人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值得特別關注的是,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以施工合同有效為前提,只要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即可依法主張該權利,且無論工程是否竣工,已完成部分工程的質量合格同樣構成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合法基礎。此外,實際施工人能否享有該項優先受償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分歧,主流裁判觀點傾向于僅與發包人直接訂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具備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主體資格,實際施工人在特定情形下需借助其他法律路徑實現權利保護。
建設工程價款糾紛的妥善處理,關鍵在于準確把握合同效力、結算規則與優先受償權行使之間的法律關系。賽慶威律師認為,承包方在項目履約過程中應注重三點實務策略:其一,及時固化竣工驗收合格的有效證據,這是行使工程款請求權及優先受償權的事實基礎;其二,密切關注18個月的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避免因超期行使而喪失法定優先保障;其三,實際施工人應謹慎區分轉包、違法分包與掛靠借用資質的法律性質,不同法律關系對應的權利救濟路徑存在實質性差異。在結算環節,當事人可依法單方委托專業機構出具工程造價咨詢意見,只要相關機構和人員具備法定資質,且對方當事人無法提出充分反證,該意見可作為認定工程造價的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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