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晚上,“轉型Media人”組織了第二期法律公關線上直播沙龍,主題為“哪些黑公關痕跡能成為警方立案證據”,共有28位企業公關參加活動。
以下,為此次線上沙龍活動的干貨總結:
哪些黑公關痕跡能成為警方立案證據?要說這個,必須先說清楚,司法實踐中,黑公關都可能涉及哪些罪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經營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
除了以上罪名,一些黑公關行為,警方也可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做出行政處罰。
所謂證據,則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要求來具體看,判斷、確認需要收集哪些。
雖然企業公關不負責法務工作,但了解了這些,會讓一位企業公關在遇到黑公關行為時,對采取哪些方式開展危機公關、維護企業權益,思路上更加清晰。
1、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六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此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張軍主編的《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九版)中》的第866頁——所謂“重大損失”,在認定時首先要確認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之行為與被害人的重大損失之間應當具有因果關系。其次,要準確地界定損失范圍,確定損失是否為重大。所謂損失的范圍,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客戶退貨損失;(2)滯銷壓庫損失;(3)為正名所進行宣傳耗費的損失;(4)預期利益和停產期間的損失。所謂“其他嚴重情節”,應當是指除上述給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以外的各種綜合性評判指標,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觀方面惡性的深淺,行為次數的多少、行為方式惡劣與否、社會影響大小、有無同種劣跡等。
【取證要點】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確認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與重大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實踐中,企業遭遇黑公關事件時,通常會優先選擇以該罪名為依據,啟動報案程序。
現實案例1
李某某等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暴力侵犯企業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至11月,李某某作為T公司營銷部副部長,安排王某某聯系胡某某所在公司,撰寫H公司產品使用低劣配件的虛假負面文章20余篇,經李某某、王某某審核后,通過自媒體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發布后,李某某安排王某某聯系他人編寫負面評論,經王某某等審核后,組織“網絡水軍”進行發布,并通過互評、點贊等方式保持熱度。2020年雙十一期間,相關自媒體賬號在多個網絡平臺集中發布虛假負面文章135篇,閱讀量共計100余萬。消費者受上述虛假文章誤導大量退貨,導致H公司多地經銷商直接經濟損失共計65.1萬元,H公司同期內股價下跌幅度14.54%。被告人最終均獲刑。
現實案例2
2016年9月,被告人王濤、李波為獲取年度某車企廣告采購業務,經事先預謀,共同撰寫多篇文章捏造競爭對手上海某廣告有限公司長期采用給予回扣等非法手段獲取廣告業務的事實,并指使他人通過在知名網站發布、轉載等方式進行傳播,以達到損害上海某廣告公司信譽,利用輿論迫使其退出廣告業務的目的。2016年9月12日至10月14日,上述文章被百余家媒體網站轉載,瀏覽量達24萬余次。上海某廣告公司為消除上述文章引起的不良影響,聘請公關公司、律師事務所等進行處置,花費人民幣80余萬元,后因上述文章造成的負面影響,上海某廣告公司被函告終止關于與某車企的廣告業務合作。經查,案件告破,被告人獲刑。
2、非法經營罪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規定: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追究非法經營罪刑事責任。
【取證要點】必須是營利為目的;必須明知(明知是虛假信息)
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立案標準】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罪。“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五)非法獲取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取證要點】非法獲取;數量規模
現實案例:
根據近期新華社、法治日報等多家媒體報道,山東煙臺警方抓獲兩個專門炒作新能源汽車負面信息的新型網絡水軍團伙,關停網絡賬號8000余個。2025年7月以來,多家車企先后向煙臺市公安局報警稱,某知名網絡平臺出現大量涉及相關品牌新能源汽車質量、企業負責人的負面文章。警方研判發現,網絡水軍團伙注冊多家公司,利用MCN機構操縱數千個平臺賬號,利用AI技術等批量炮制黑稿,IP地址集中,發文時間、內容也較為集中。賬號都是批量買的,1個MCN賬號上萬,實名注冊的個人賬號每個幾十元,有的賬號的實名認證人對買賣不知情甚至不知道注冊過賬號,其中一個人說,自己農村趕集的時候聽說能領不銹鋼盆,就把手機交給了別人,然后就被注冊了自媒體賬號。山東煙臺警方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絡發布……其他違法犯罪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立案標準】《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嚴重: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2000個以上;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5個以上或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1000個以上;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100條以上;向2000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3000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30000個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有關信息;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取證要點】數量規模;定性上有爭議
現實案例
上海警方網安部門通報過一起利用AI造謠案。警方查明:王某某等3人成立工作室,控制500多個自媒體賬號,引導AI軟件自動生成并發布不實帖文30余萬條,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警方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將3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相關自媒體賬號被封禁。據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們的MCN有4個“大號”,500多個“小號”。
5、破壞生產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三十四條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公報案例
【裁判摘要】
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報復和從中獲利的目的,客觀上通過在網絡交易平臺惡意大量購買他人商品或服務,導致相關單位被網絡交易平臺認定為虛假交易進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權的管控措施,造成相關單位遭受損失10萬元以上,其行為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
網絡交易平臺的搜索排序屬于互聯網經濟的運營方式,應認定為生產要素。在刑法解釋上,可以比照實體經濟的信譽、商譽予以解釋。
被害單位因被告人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可以綜合案發時行業發展趨勢、被害單位日常收入情況、案發時收入情況,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綜合予以認定和評估。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查明:北京智齒數匯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寶經營一家名為“PaperPass論文通行證”的網店,經營論文查重業務,由該公司南京分公司即智齒科技南京公司具體負責運營。在淘寶網經營論文相似度檢測業務的被告人董志超為謀取市場競爭優勢,雇傭并指使被告人謝文浩,多次以同一賬號惡意大量購買智齒科技南京公司淘寶網店鋪的商品,其中,4月18日凌晨指使謝文浩使用同一賬號,惡意購買120單商品;4月22日凌晨指使謝文浩使用同一賬號,惡意購買385單商品;4月23日凌晨指使謝文浩使用同一賬號,惡意購買1000單商品。
2014年4月23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認定智齒科技南京公司淘寶網店鋪從事虛假交易,并對該店鋪作出商品搜索降權的處罰,后經智齒科技南京公司線下申訴,于4月28日恢復該店鋪商品的搜索排名。被處罰期間,因消費者在數日內無法通過淘寶網搜索欄搜索到智齒科技南京公司淘寶網店鋪的商品,嚴重影響該公司正常經營。經審計,智齒科技南京公司因其淘寶網店鋪被商品搜索降權處罰而導致的訂單交易額損失為人民幣159844.29元。
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認為,董志超、謝文浩出于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適用要點】主要適用于電商領域。電商領域,競爭對手之間惡意交易或者惡意差評,致使企業商品評分顯著降低,平臺推送流量支持銳減,嚴重影響商戶正常經營。或者,競爭對手利用對電商平臺管理規則的了解,惡意交易導致商戶被平臺判定從事虛假交易,相關商品被平臺作出搜索降權的處罰,造成消費者無法在平臺頁面中搜索到相關產品。
【取證要點】屬于破壞生產經營;損失數額認定;因果關系
6、誹謗罪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司法解釋,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立案標準】《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第四條規定,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要點難點】被害人必須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不是公訴案件
【取證要點】捏造事實
7、尋釁滋事罪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司法實踐中,適用《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作為衡量信息傳播廣度和社會影響的重要參考依據。?但如果未達到上述數量,但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實踐中同樣可能立案。
【取證要點】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虛假;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現實案例
北京警方通報稱,一名38歲男子因在某車企直播間內多次辱罵并散布不實信息,被依法刑事拘留。通報顯示,2025年9月至10月,沈某某為發泄情緒,在直播間內多次進行辱罵謾罵,編造發布"十幾輛車一起炸"等謠言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8、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散布謠言,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現實案例1
網絡用戶“葡萄碎碎冰”發布“廣西比亞迪海鷗充電產生爆炸”的截圖在網上流傳,引發關注。比亞迪報警后,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調查并抓獲實際造謠人,該造謠者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現實案例2
網上傳聞稱“比亞迪將收購蔚來”,網上還出現一張所謂的朋友圈截圖,微信名為“裴高楓@比亞迪汽車”。根據媒體報道,相關方報案后,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將造謠者抓獲,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經查,造謠者是29歲的男子謝某,他為提升自媒體賬號知名度、博取流量,利用AI軟件合成不實圖文,網上傳播。
現實案例3
京東官方通報,造謠“劉姓商人涉嫌違法被抓”的梁某某,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此前有人散布謠言稱一劉姓商人在北京市某高檔酒店嫖娼,被警方當場抓獲。這則謠言被刻意放在京東的相關動態下。
從司法實踐看,目前能規制黑公關行為的罪名,構罪標準普遍較高、取證有難度。因此,每次遭遇黑公關的企業,能夠得以立案成功,都離不開當地政法機關的大力支持配合。
以上,為上周日法律公關線上直播沙龍的內容濃縮版。但直播活動過程中一些更鮮活的解讀和分享,因敏感性問題,則不便于落入文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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