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安徽廣德農戶楊某勝花費59000元購置一臺東某紅拖拉機,不料新機到家僅三天便出現發動機齒輪箱蓋滲油問題,且部件存在裂縫與二次焊接痕跡。歷經官方調解、法院一審二審,楊某勝的相關訴求未能得到充分支持。
據了解,楊某勝于2022年11月7日從廣德某農機公司購入該臺拖拉機,其出廠日期為2022年10月25日,屬于剛出廠12天的新機,楊某勝購置后主要用于農業生產活動。購買后第三日,楊某勝便發現拖拉機發動機外側齒輪箱蓋出現滲油情況,經查看漏油處后發現蓋邊有裂縫,且存在明顯的二次焊接痕跡,廠家對產品質量未履行應盡責任,彼時該拖拉機實際使用時長僅1.5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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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油,楊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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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補痕跡,楊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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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裂,楊先生提供)
發現問題后,楊某勝第一時間與銷售方溝通,隨后向廣德市農機服務中心、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情況。2022年12月,廣德市農業機械服務中心組織雙方協商,楊某勝因拖拉機質量問題提出5萬元賠償要求,銷售方僅同意延保1年、更換漏油部件并賠償5000元,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隨后出具《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告知書》,因雙方意見分歧終止調解。后續使用九個月仍然漏油,四次損毀,最終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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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核查,楊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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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楊先生提供)
從雙方溝通錄音中可見,楊某勝發現部件焊接滲油問題后向銷售方質疑,對方未對事前是否知曉問題作出明確反駁,且在知曉滲油問題后,多次讓楊某勝繼續使用該拖拉機,甚至承諾“跑炸了換發動機總成”。而在后續的司法訴訟中,銷售方卻稱滲油問題未達到影響使用的程度,同時又稱二審開庭前為楊某勝更換了油泵提前角等損耗件,其說辭與實際行為存在明顯矛盾。
為維護自身權益,楊某勝于2023年向廣德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銷售方按購車款三倍賠償177000元。一審法院將質量問題歸結為買賣合同糾紛,認定無充分證據證明銷售方存在欺詐行為,且楊某勝購買拖拉機非為生活消費,駁回其三倍賠償訴求,僅酌情判決銷售方賠償8000元損失。楊某勝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安徽省宣城市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當事人稱,其要求提供庭審錄像,但法院以錄像保存期限超過一年已被覆蓋為由,未提供該證據。
楊某勝表示,該拖拉機為全新出廠產品,卻在短時間內出現核心部件焊接、滲油的嚴重質量問題,該問題直接導致拖拉機無法正常開展農業生產作業。此外,作為農戶,購置拖拉機是農業生產的必要手段,也是維持生計、獲取生活收入的重要工具,給楊某勝的生產生活造成了損失。
據悉,楊某勝已向安徽省高級法院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希望相關部門重視此事,盡快完成相關賠償。拖拉機作為農戶農業生產的核心生產資料,其產品質量直接關系到農戶的生產生活與切身利益,相關生產企業應重視產品質量把控,完善出廠檢測流程,從源頭杜絕問題產品流入市場。對于此次農戶維權事件的后續進展,也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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