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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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11月4日,秦某向美馳公司出具一份辭職報告。
辭職報告內容為:由于個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繼續工作了。
公司收到該辭職申請后,由兩名管理人員簽字同意。
此后幾天,秦某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員處,以查看有無遺漏內容為由要回辭職報告,進而將其撕毀并沖入馬桶。
11月16日,公司向秦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秦某認為,其辭職報告原件已經由其收回銷毀,辭職行為未完成且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秦某主張,公司無法提供辭職報告原件,以及之后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行為,證明了辭職行為作廢。
據此,秦某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4464元。
【爭議焦點】
員工交了辭職報告后反悔,將原件要回并撕毀銷毀,能否撤回辭職的意思表示?雙方勞動關系到底是以何種方式解除的?
一審判決:秦某單方辭職行為已生效,事后撕毀辭職報告不影響解除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秦某在11月4日向公司出具辭職報告,辭職理由為個人家庭原因。
且公司的部門負責人在該辭職報告上已經注明同意,因此秦某的辭職行為已經得到公司的認可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辭職行為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該辭職權為形成權的一種,自到達公司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因秦某的單方辭職行為而解除。
其事后撕毀辭職報告的行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為,均不影響秦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秦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我收回并銷毀辭職報告,即撤回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秦某上訴主張:辭職報告原件已經由我收回銷毀,辭職行為不僅未完成,而且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我收回辭職報告,表明了撤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是單方解除也可以單方撤回,不需要對方同意。公司后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視為認可辭職行為已經作廢。
公司辯稱:秦某的辭職報告系其真實的單方意思表示,自到達公司時,即發生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該辭職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秦某事后撕毀辭職報告的行為,不影響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審判決:辭職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即生效,反悔銷毀報告不能起到撤回的法律效果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秦某于11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其辭職的意思表示已明確到達公司處,公司在知悉其辭職表示后亦認可批準。
勞動者行使單方合同解除權,只需以一定形式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
勞動合同僅需解除一次,合同解除后,雙方勞動關系便已不復存在。
公司嗣后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為,并不影響在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行為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本案中,秦某的辭職意思表示已經做出且已到達公司,公司對其辭職報告亦予明確回復。
在雙方勞動關系已告解除的情況下,秦某再反悔要回辭職報告并將其銷毀,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0年7月15日
案號:(2020)蘇03民終2027號
【實務要點】
1.辭職權在法律上屬于“形成權”
勞動者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到達用人單位,即刻發生法律效力。這種單方解除權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或同意。根據民法典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如果員工想撤回辭職,撤回的通知必須在辭職報告到達公司之前(或同時)到達。一旦HR或主管已經收到辭職信,員工事后反悔,哪怕把原件騙回來撕毀、沖進馬桶,也無法改變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既定事實。
2. HR防范指引
收到員工的書面辭職報告后,HR或主管應妥善保管原件,避免員工事后搶奪、撕毀原件,另外建議第一時間復印留存,或拍照、掃描進行電子備份,并在原件上簽字確認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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