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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5)京01民終59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上訴人張某因與被上訴人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信息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885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請求法院判令信息公司支付我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資46000元;3.請求法院判令信息公司報銷2023年6月5日醫療費917元。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 因辦理退休手續所引發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本案中,張某主張其系從事管理崗位工作,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進而要求撤銷信息公司于張某年滿50周歲時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要求信息公司支付其年滿50周歲之后的工資及醫療費。上述請求的前提在于對張某退休年齡的認定,而因退休年齡認定引發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故對于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本院均缺乏受理依據,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張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發生的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圍。張某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其系從事管理崗位工作,法定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故請求撤銷信息公司終止與其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并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其相應工資、醫療費等。 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門判斷女職工退休年齡,是按照管理崗與非管理崗的崗位區別來判斷。該崗位的判斷應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崗位職責、實際履職情況等綜合判斷,既要體現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合意,也要尊重用人單位的自主用工權利。女職工的身份或者所從事崗位屬于事實查明問題,一審法院以退休年齡引發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張某的起訴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一審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8857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郭 勇
審 判 員 栗俊海
審 判 員 肖金良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印 鵬
書 記 員 焦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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