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蘇荷馨
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與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兩種不同的救濟途徑。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相應的救濟程序,不能同時啟動兩種程序,一旦選定則不允許變更。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即屬于進入了案外人執行異議救濟途徑,無論是駁回執行異議裁定作出前還是作出后,均應受所選擇的救濟途徑的約束,對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 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之規定,要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此時當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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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 修正)》第三百零一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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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兩種救濟途徑能否同時啟動的問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有相應意見,其第122條規定“【程序啟動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選擇權】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請再審的權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對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選擇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態度,即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03條的規定,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選擇相應的救濟程序: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先啟動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便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執行異議,也只能繼續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申請再審。”該條強調,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功能相近,為避免程序濫用和裁判沖突,必須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確定唯一救濟路徑。具體而言,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后續只能申請再審而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若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則即便處于執行階段,也不得再依執行異議程序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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