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好了,撫養費付到孩子參加工作。結果孩子大專畢業了,說要去出國留學,讓前夫承擔一半費用,54萬。前夫不愿意,說孩子已經21歲了,大專畢業了,應該自己工作了。法院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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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劉某離婚時約定,女兒小李跟媽媽生活,爸爸每月付1000元撫養費,直到孩子參加工作。同時約定,孩子的教育、醫療等大筆支出,一人一半。
爸爸一直按約定付撫養費,付到女兒大專畢業。后來女兒想去國外留學,媽媽讓爸爸承擔未來三年留學及生活費用的一半,54萬。爸爸不同意,說自己經濟條件有限,也不贊同女兒出國。媽媽就把爸爸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后判了:爸爸不用承擔這54萬。
法院為什么這么判?
第一個原因,女兒已經21歲,大專畢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獨立生活條件。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主要針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什么叫“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法律明確:還在上高中及以下學歷,或者因為身體原因無法正常生活的。大專畢業、能工作的,不算。
第二個原因,“參加工作”這個約定,要理解為“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法院認為,“是否參加工作”主要是孩子自己決定的,沒有明確標準。所以這個約定應該理解為:到孩子具備參加工作條件的時候為止。女兒21歲、大專畢業,已經具備了參加工作的條件。
第三個原因,協議里“一人一半”不是無條件的。這個條款的適用,要以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出國留學不是強制性教育,是一筆巨大的開銷,而且爸爸已經明確反對了。這種情況下,不能強制他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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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告訴你什么?
第一,離婚協議里寫“付到參加工作”,法院會解釋成“付到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孩子大專畢業、能工作了,父母的撫養義務就結束了。他想繼續讀書、想出國,那不是法律上的“撫養”,是自愿的事。
第二,“教育費一人一半”不是所有教育支出都算。法院會看這筆錢有沒有必要、合不合理、雙方有沒有商量好。出國留學、高價興趣班、私立學校這些,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能強制要錢。
第三,寫離婚協議的時候,不要寫“參加工作”“大學畢業”這種模糊的話。寫具體:付到孩子年滿22周歲,或者付到大學本科畢業(不含研究生)。大額支出怎么寫?寫清楚:超出XX元的支出,需要雙方書面同意,否則由主張的一方自己承擔。
我是李曉娟律師,只辦婚姻家事案件,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條款問題可以隨時聯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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