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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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某某于2024年9月10日到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工作。
2024年11月4日晚,李某某加班到23時左右,23時18分李某某回到宿舍。當天李某某并未表示身體有不舒服的情況。
11月5日,李某某至11時仍未到工廠,故公司工作人員前往宿舍尋找李某某。
工作人員發現李某某無意識后,撥打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確認李某某已死亡。
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治安支隊作出《關于李某某死亡的調查結論》,認定李某某符合猝死。
李某某之妻葛某向密云區人社局申請認定李某某的死亡為工亡。
密云區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葛某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決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爭議焦點】
李某某在宿舍猝死,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應否視同工傷?
一審判決:無證據證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已發病或正在履行工作職責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某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被發現在宿舍的床上失去意識,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其已經死亡。
死因為猝死,其死亡時間和地點均不屬于正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
同時,在案證據亦無法證明李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已發病或在宿舍死亡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
密云區人社局認定李某某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機械、片面
葛某上訴理由為:一審判決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機械、片面,未依法審查“加班時間”及連續性工作狀態。
一審判決僅以李某某“在宿舍床上被發現”的孤立時間點,即簡單認定其不屬于“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與死亡的“連續性”過程,應整體視為工作時間。
一審判決對“工作崗位”的認定狹隘、僵化,未依法界定“工作場所的合理區域”。
二審判決:宿舍并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內宿舍不滿足視同工傷中工作崗位的要求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雖然李某某的宿舍與其工作區域具有空間上的緊密性,但宿舍并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內宿舍不滿足視同工傷中工作崗位的要求。
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李某某突發疾病時正處于履行工作職責的工作狀態,無法認定其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密云區人社局結合李某某的工作崗位性質、工作時間的特點、當天突發疾病的具體情況等,認定李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日期:2026年3月26日
案號:(2026)京03行終243號
【實務要點】
1.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極為嚴格
視同工傷須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核心要素。員工在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該時空狀態已脫離了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定條件。宿舍不能泛化解釋為工作崗位,在非工作時間內,宿舍屬于員工私人休息的生活場所,不能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2.家屬主張宿舍猝死為工傷需承擔重舉證責任
若主張在宿舍猝死屬于工傷,實務中一般要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在發病時正在宿舍內履行工作職責,否則難以獲得法院和人社部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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