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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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常有勞動者在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請求中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對于這種訴求,法院會如何處理?
目前絕大多數地區司法實踐認為,員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不屬法院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理由是:
社保繳納爭議本質上是用人單位與國家社會保險征收機構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和國家行政管理的性質。社保費的征繳、稽核、追繳等,是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
而勞動爭議本質上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爭議,解決的是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例如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11) 31號)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廣東高院在《關于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粵高法民一復字(2004)2號)中答復:“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以及《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部門的職責,社會保險部門征繳不到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勞動者起訴要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處理。”
山東高院在(2025)魯民申707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劉某琦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小編附上裁定書如下,供實務中參考:
民事裁定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5)魯民申70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某琦,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某通訊社山東分社,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長。
再審申請人劉某琦因與被申請人某某通訊社山東分社養老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01民終1325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某琦申請再審稱,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一審二審裁定書均無事實認定。本案中某某通訊社山東分社并未主張“用人單位已為劉某琦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也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該事實系原審法院沒有證據證明的自由心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審查認為,本案審查的焦點問題為:劉某琦的訴訟請求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本案中,劉某琦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某通訊社山東分社為劉某琦補繳應保未保的養老保險。該請求實質上為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
本院審查認為,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11]31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降低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差額的,應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反映處理,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因此,劉某琦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劉某琦主張原審認定其已開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對此審查認為,劉某琦是否已開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不影響本案是否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認定,不屬于影響本案的基本事實。原審裁定駁回其起訴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劉某琦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琦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杜 磊
審 判 員 張 華
審 判 員 李金明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黃 帥
書 記 員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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