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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觀點】
劉某薪于2025年5月25日8點許進入某公司上班,并于下午2點許給其妻發微信稱身體不適。后,劉某薪回家后病情進一步加重,于晚上8點42分被家人送至醫院,搶救無效,于晚上10時許死亡。
本院認為,劉某薪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由于職工劉某薪缺乏醫學知識,對病情的嚴重性不能做出正確判斷,不應苛求其突發疾病后必須徑直到醫院救治。劉某薪從突發疾病到死亡時間未超過48小時。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限人社局重新依法作出認定,并無不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川行申105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武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成某春,局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祝某,女,1990年4月2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武勝縣。
一審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勝縣。
法定代表人張某東,副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武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武勝縣人社局)因被申請人祝某訴武勝縣人社局及一審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工傷保險資格認定一案,不服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川16行終4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武勝縣人社局申請再審稱,第一,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劉某薪在死亡當日下午向其妻子祝某發微信稱人不舒服,屬于突發身體不適錯誤。
其一,身體不適或者不舒服應當有異于常人的表現,但劉某薪僅說自己感覺很熱,喝了很多水,前一天沒有休息好,人沒有精神,感覺疲倦乏力,其工友均反映當天確實很熱,工友們也喝了很多水,大家的生理表現都一樣,并沒有什么不同。
其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工作聯席會議紀要》第三條第二項載明:“突發疾病主要是指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突然發作、一旦發作不及時搶救將嚴重影響生命安全的疾病,具有不可預見性、危重性、緊急性的特點”。劉某薪向祝某說其不適,到其下班駕車回到家后死亡,中間經歷長達約7小時,顯然不符合突發疾病包含的不可預見性、危重性、緊急性的特點。
第二,一審、二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復函》考慮了此類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且各地對條例的理解適用分歧也比較大。因此,建議對該條視同工亡的理解和適用,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雖然劉某薪從身體不適到猝死的時間在48小時之內,但其猝死并沒有發生在工作時間,也非工作時間送醫院或者經醫療機構當場搶救48小時之內死亡,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其死亡性質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視同工傷規定的情形,不應視同工傷。請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維持武勝縣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據一審、二審法院查明,劉某薪于2025年5月25日8點許進入某公司上班,并于下午2點許給其妻發微信稱身體不適。后,劉某薪回家后病情進一步加重,于晚上8點42分被家人送至醫院,搶救無效,于晚上10時許死亡。
本院認為,劉某薪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由于職工劉某薪缺乏醫學知識,對病情的嚴重性不能做出正確判斷,不應苛求其突發疾病后必須徑直到醫院救治。劉某薪從突發疾病到死亡時間未超過48小時。據此,二審法院撤銷武勝縣人社局作出的(2024)川1622工不認8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限武勝縣人社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依法作出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武勝縣人社局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武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李 旭
審判員:劉洪峰
審判員:伍平會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 洋
書記員: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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