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張永興(張復生代理人),現依法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王曉君的違法違紀給各主管部門發出一封問責申請公開信,因其在(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案中涉嫌篡改筆錄、隱匿、偽造關鍵證據,觸犯《刑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請求依法對王曉君啟動問責調查,對其徇私枉法及濫用職權等行為追究紀律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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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據該判第1頁記載,“薛冰峰用一根鐵管打中張復生(我兒子)面部”,這涉嫌偽造庭審筆錄,因為在該案庭審筆錄的第29頁和30頁分別記載“薛冰峰供述是打在了張復生的脖子上”。也與據該判第2頁記載的,“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被害人張復生的書面陳述證實,首先李愛民(雙佳公司經理)擊打其左臉一拳”不符(造成骨折)。另據該判第4頁記載:“本院又認為,李愛民傷害張復生的證據不足”,這豈不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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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公安卷一58頁記載,楊會杰(李愛民之妻)承認是她組織的本次打人案件。據公安卷第89頁、49頁、67頁、62頁、71頁、17頁記載,有6名證人均證實楊會杰是本案的組織者,但為了袒護李愛民和楊會杰,這些證據在該份判決書中全部被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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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張復生有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變形,符合當年《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構成重傷,但該判依據的天津高法的鑒定,不僅隱匿多處重傷情,而且還沒有鑒定人的鑒定資質介紹和鑒定人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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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47條關于“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和《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關于“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說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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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未經過庭審質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張復生的傷情后經法醫鑒定構成六級、八級和十級傷殘,但該判除僅判薛冰峰一年刑期外,不僅主犯李愛民和組織者楊會杰均受到了枉法保護,還給張復生造成了數百萬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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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99條、《刑事訴訟法》第147條、《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13條之規定,特此依法對王曉君啟動公開問責,請相關部門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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