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小米SU7 Ultra “挖孔機蓋”版維權案有了一審判決結果。
山東菏澤的王先生今天收到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判決他與小米汽車雙方解除購車合同,小米方面返還其20000元定金,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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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王先生和眾多小米SU7 Ultra “挖孔機蓋”版維權車主一樣,在聽了小米汽車公司及雷軍的介紹后訂購了小米SU7 Ultra 版,并選配了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該前艙蓋價值 42000 元),但部分車主提車后發現該前艙蓋僅為裝飾件,不具備小米汽車聲稱的“新增 2 個空氣動力學風道,前部空氣高效導流”等功能,因此他于2025年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小米退還定金,解除購車合同,并增加賠償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價格的三倍 126000 元。
王先生在起訴書中還要求,如果人民法院認定小米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則要求判令小米景明濟南公司、小米汽車公司共同雙倍返還購車定金共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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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一審判決沒有支持車主關于認定小米汽車存在欺詐的訴求。
判決書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構成欺詐的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有欺詐故意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并追求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即虛構、隱瞞與締約相關的重要事實;相對方因欺詐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了意思表示。本案在主觀上,小米汽車官方沒有追求消費者產生誤解的故意,不能證明其明知虛假仍宣傳,并且小米汽車公司主動提供未交付訂單免費更換為鋁制前艙蓋、已交付訂單贈送 2 萬積分的方案,說明其不存在以誘導下單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惡意。客觀上,依據小米方舉證的《氣動力風洞試驗報告》,表明小米 SU7 Ultra 開孔前艙蓋可增加下壓力、可將機艙內部氣流導出和提高車輛的制動散熱能力,并非完全沒有功能,相關宣傳雖有夸大成分,但不構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判決書認為,從因果關系來看,王某所購車輛的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屬于可選配置,價格為 42000 元,占車輛總價不到十分之一,未能舉證證明其是因小米汽車公司宣傳的“前部空氣高效導流”才決定購買案涉車輛。而且,作為專為賽道設計的原型車與日常需求的量產車,在車輛配置和功能要求上明顯存在重大的差異,且小米汽車公司召開的官方發布會明確表示“量產車跟原型車非常地不一樣”,王某作為一般理性人,應當知道量產車在配置與功能上不可能完全匹配,因此主張該前艙蓋應當具備與原型車相同性能缺乏依據。
綜合以上原因,法院認為,小米景明濟南公司、小米汽車公司的行為并不構成欺詐,車主要求小米景明濟南公司、小米汽車公司增加賠償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價格的三倍即 126000 元的訴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法院認為,雖然小米景明濟南公司存在夸大宣傳內容的有違誠信原則的行為,但未構成根本違約,也未造成王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所以對于其請求小米景明濟南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4 萬元,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不過,判決書中也指出,因小米景明濟南公司在庭審中同意解除《小米汽車購買協議》,法院確認,自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2025年7月4日)起,雙方已解除購車合同。此外,由于小米汽車公司早期的宣傳用語不嚴謹,夸大了小米SU7 Ultra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的功能效果,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并誤導消費者對該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的功能效果產生高于實際效果的預期,有違誠信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此支持小米返還 20000元定金,判決濟南小米景明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某 20000 元。
目前,車主王先生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截至目前,仍有不少小米SU7 Ultra “挖孔機蓋”版維權車主在等待當地法院立案或開庭。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記者 唐登濤
編輯 肖旭
審核 張倩 劉崟
校對 陳震海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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