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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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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
發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提供發票,這是承包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但現實中許多承包人在收到部分工程價款后并未向發包人開具發票,發包人常以此為抗辯,并要求在剩余工程款中抵扣相應的稅金后再支付給承包人,這樣的要求能應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讓我們通過最高院的判例來進行梳理。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92號
2009年6月15日,王某與韓某作為共同勞務承包人與工開公司簽訂了《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約定工開公司將某工程的勞務項目分包給王某與韓某,工程計價根據設計圖紙分項計算單價,工程完工后雙方未進行結算,工開公司已向王某與韓某支付了工程價款40951884.8元,但二人未向工開公司提供發票。
2015年,王某與韓某為討要工程款,將工開公司起訴至山西省高院。審理過程中,工開公司主張王某二人未向其提供發票,工程款應進行相應抵扣。對于這一問題,山西省高院作出如下判斷。
山西省高院認為,因雙方未對案涉工程的工程價款進行結算,故法院委托涌鑫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造價鑒定,根據涌鑫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涉案爭議工程可以確定的工程造價金額為76951133.73元,其中工程總計85892547.97元,扣除管理費6012478.36元,扣除稅金2928935.89元,且王某與韓某對稅金金額未提出異議,所以應在工開公司未付工程款中對稅金進行抵扣。
王某與韓某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最高院,最高院對稅金應否抵扣作出了評析。最高院認為:工開公司主張其已向王某、韓某支付了現金40951884.8元,王某、韓某未提供任何發票,導致自己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所以應按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稅率8%扣除相應的稅金。
但最高院認為工開公司有權要求王某、韓某向其開具相應的發票,但相關的稅金應當交給相關稅務機關,工開公司無權收取,故對工開公司主張應扣除稅金3276150的主張,不應支持。
總結而言,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理應向其開具足額的發票。用于發包人向稅務機關主張進項稅抵扣,但是發包人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金與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系兩個法律關系,且如果直接就稅金金額在工程款中進行抵扣也無法保證稅收機關能夠收到相應的稅金,故不應支持發包人在工程款中抵扣稅金的請求。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六十四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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