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加拿大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5 年 4 月 27 日
核心成果:全程無訴訟,貨物完好交付,全額追回延遲損失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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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加拿大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海商海事專項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中加兩國法律及《海牙規則》等國際航運公約,依托國樽全球服務網絡與雙法域執業資質,為加拿大進口商提供了 "貨物運輸保障 + 損失追償" 一體化解決方案。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5 年度涉外海商海事典型案例庫,其 "中加雙軌證據固定 + 本地物流協同 + 同步推進貨物交付與損失賠償"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北美跨境海運糾紛處置。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加拿大某工業制造公司(以下簡稱 "加拿大公司")長期從中國進口鋼材用于生產制造,2025 年初與中國上海某海運公司(以下簡稱 "上海海運公司")簽訂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上海港起運,直運至加拿大溫哥華港,抵達后通過加拿大國家鐵路轉運至公司位于阿爾伯塔省的生產基地。合同明確約定 "禁止未經書面同意擅自轉運",并約定了貨物交付時間及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
上海海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征得加拿大公司及貨運代理任何形式的同意,擅自將貨物轉運至韓國釜山港進行中轉,導致運輸周期較約定時間延長 28 天。貨物延遲不僅打亂了加拿大公司的生產計劃,造成生產線停工待料,還產生了溫哥華港高額滯港費、鐵路倉儲費及下游客戶訂單違約的預期利潤損失。
糾紛發生后,加拿大公司多次通過郵件、電話與上海海運公司溝通,但對方以 "航運市場運力緊張"、"轉運系行業慣例" 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貨物運輸。2025 年 3 月 19 日,加拿大公司正式委托國樽律師事務所加拿大辦公室處理該糾紛,核心訴求為:督促貨物盡快安全抵達、全額追償因遲延交付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鑒于案件涉及中加雙法域法律適用、國際海運規則解釋、跨境證據效力認定及本地物流協調四大核心難點,加拿大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加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海商海事專項團隊成立由 4 名律師組成的專項辦案組(含 2 名加拿大本地執業律師、2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本案。
二、中加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加拿大辦公室負責本地損失核算與物流協調、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法律論證與承運人施壓"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有書面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 2025 年 3 月 19 日 - 3 月 23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加拿大辦公室:完成加拿大公司損失憑證的初步梳理,包括滯港費發票、倉儲費收據、生產計劃調整文件、下游客戶索賠函等,出具《加拿大法下損失合法性評估報告》;同時聯系溫哥華港及加拿大國家鐵路公司,核實貨物實時位置及后續轉運安排,制定貨物加速運輸方案。
北京總部:全面審查運輸合同、貨運代理協議、提單等文件,確認 "直運溫哥華" 條款的法律效力,出具《中國海商法下承運人違約責任分析報告》,明確上海海運公司擅自轉運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2. 2025 年 3 月 24 日 - 3 月 31 日:雙法域證據固定與認證
北京總部:調取上海海運公司船舶航行軌跡、港口停靠記錄等關鍵證據,固定其擅自經韓國轉運的事實;按照中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全部證據進行整理固化,確保證據在中國法院的可采性。
加拿大辦公室:對加拿大公司的損失憑證進行本地公證,并依據《中加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完成領事認證,確保損失證據在中國法律程序中的效力;同時委托加拿大專業海事評估機構出具《遲延交付經濟損失評估報告》,為損失核算提供權威依據。
3. 2025 年 4 月 1 日 - 4 月 15 日:法律文書起草與多輪協商
中加律師聯合起草中英雙語《法律催告函》,明確引用中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加拿大《海上貨物運輸法》及《海牙規則》第三條,詳細列明上海海運公司的違約責任及拒不履行將面臨的 "中加雙軌訴訟 + 船舶扣押 + 行業黑名單" 等法律后果。
北京總部代表加拿大公司與上海海運公司開展 3 輪正式協商,明確指出其擅自轉運不屬于《海商法》規定的 "合理繞航" 范疇,且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無權免除違約責任;加拿大辦公室同步跟進貨物運輸進度,協調溫哥華港優先安排靠泊及鐵路轉運,最大限度縮短貨物在途時間。
4. 2025 年 4 月 16 日 - 4 月 25 日:賠償方案協商與貨物運輸跟進
針對上海海運公司提出的 "損失金額過高" 的抗辯,專項團隊結合《海商法》關于遲延交付賠償限額的規定及加拿大專業評估機構的報告,逐項核對損失明細,最終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同時,持續督促上海海運公司優化運輸流程,確保貨物盡快抵達溫哥華港。
5. 2025 年 4 月 26 日 - 4 月 27 日:貨物交付與賠償回款
2025 年 4 月 26 日:貨物順利抵達溫哥華港,加拿大辦公室派員現場查驗,確認貨物完好無短缺,并協調鐵路公司當日安排轉運,次日貨物安全送達加拿大公司生產基地。
2025 年 4 月 27 日:上海海運公司按照協商一致的方案,向加拿大公司支付全部延遲損失賠償款。雙方就該運輸合同糾紛達成最終和解,案件圓滿結案。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中加跨境海運糾紛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豐富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 承運人擅自轉運的違約認定
專業依據:中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二款、國際航運慣例
解決方案:通過調取船舶 AIS 航行軌跡、港口停靠記錄等客觀證據,固定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路線的事實;明確區分 "合理繞航" 與 "擅自轉運" 的法律界限,指出為降低運營成本而進行的轉運不屬于法定免責情形。
2. 跨境遲延交付損失的核算與認定
專業依據:中國《海商法》第五十七條、加拿大《海上貨物運輸法》第二十條、《中加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解決方案:采用 "中國法律框架 + 加拿大本地損失評估" 的模式,由加拿大專業海事評估機構出具損失報告,并完成雙法域公證認證,確保損失金額的合理性與證據效力;同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委托人爭取最大限度的賠償。
3. 貨物交付與損失賠償的同步推進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海商法》第五十條
解決方案:堅持 "止損優先" 原則,將保障貨物盡快交付作為首要目標,同步開展損失追償工作;通過中加雙方協同,一方面向承運人施加法律壓力,另一方面協調本地港口和物流企業,實現 "貨物運輸不中斷、損失追償不拖延"。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條: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七條: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二)國際公約與慣例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二款:承運人應適當和謹慎地裝載、搬運、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2.國際航運慣例: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 "直運" 條款的,承運人未經托運人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轉運,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加拿大辦公室多年中加跨境海運法律服務經驗,針對從事中加貿易的企業提出以下三點權威建議:
1.合同條款精細化:在海運合同中明確約定運輸路線、是否允許轉運、貨物交付時間及遲延交付的具體違約責任;建議約定適用中國法律,并由中國海事法院管轄,降低跨境訴訟成本。
2.貨物運輸全程監控:委托專業貨運代理,對貨物運輸過程進行實時跟蹤;如發現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路線,應立即提出書面異議,并保留相關證據。
3.維權專業化:發生海運糾紛后,應第一時間委托具備中加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介入,避免因不了解國際航運規則和雙方法律規定而錯失維權時機;同時注重證據的收集與固定,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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