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馬來西亞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5 年 7 月 10 日
核心成果:全程調解無訴訟,全額追回 5000 馬幣綜合損失(涵蓋機票損失、誤工損失及后續治療費用),獲傷人者正式書面道歉,推動涉事旅行社出具永久不再雇傭傷人者的書面承諾,案件入選國樽 2025 年度涉外人身損害賠償典型案例庫,其 “本地資源聯動 + 雙法域法律支撐 + 旅游局官方調解”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東南亞跨境旅游糾紛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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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中國公民李某某于 2025 年年初跟隨國內某旅行社赴馬來西亞開展團隊旅游,在行程進行期間,因瑣事與旅行社雇傭的本地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被該工作人員毆打致傷。事發當日,李某某按照中國駐檳城總領館安全提醒,第一時間撥打馬來西亞報警熱線 999,配合當地警方完成筆錄制作、傷情拍照等取證工作,固定了核心侵權證據。
為不影響后續行程安排,李某某于報警次日在當地警局與傷人者、旅行社代表簽訂初步和解協議,協議僅就當日產生的急診治療費用達成賠償約定,未提及后續治療、提前返程機票、回國誤工等潛在損失。李某某回國后傷情出現反復,產生了后續康復治療費用,同時因受傷無法正常工作導致誤工損失,且因提前返程產生了額外機票差價及改簽費用,初步和解協議已無法覆蓋其全部合理損失。
由于李某某已返回中國境內,無法親自赴馬對接侵權方及當地主管部門,且不熟悉馬來西亞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體系與旅游糾紛調解流程,多次通過線上方式與旅行社、傷人者溝通均遭推諉。2025 年 3 月 9 日,李某某正式委托國樽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總部當日啟動 “中馬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動我所(馬來西亞辦公室)成立由 4 名律師組成的專項辦案組(含 2 名馬來西亞本地執業律師、2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本案跨境維權事宜。
二、中馬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證據核算與法律方案統籌、馬來西亞辦公室負責本地司法落地與官方資源對接”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全流程均留存書面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2025 年 3 月 9 日 - 3 月 13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報警記錄、初步和解協議、國內醫療票據、機票憑證、誤工證明等全部證據材料的梳理,出具《中國法下補充索賠合法性評估報告》,確認和解協議未覆蓋的損失均屬于法定賠償范圍,委托人有權繼續主張權利。
馬來西亞辦公室:依托本地司法資源調取警局完整案卷材料,核實初步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對接馬來西亞旅游局糾紛調解部門了解案件受理流程,同時排查傷人者及旅行社的主體資質與履約能力,排除無賠償能力的風險。
2、2025 年 3 月 14 日 - 4 月 30 日:證據體系構建與維權方案制定
北京總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逐項核算機票損失、誤工損失、后續治療費用的具體金額,形成完整的損失明細清單及證據鏈。
馬來西亞辦公室:深入研究馬來西亞《刑法》《旅游法》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慣例,結合本地旅游糾紛調解規則,制定 “旅游局官方介入調解為主、律師函法律施壓為輔” 的非訴維權方案,避免冗長的跨境訴訟程序。
3、2025 年 5 月 1 日 - 5 月 31 日:調解申請提交與律師函送達
馬來西亞辦公室:代表委托人向馬來西亞旅游局正式提交調解申請及全部證據材料,說明委托人的受傷情況與未獲賠償的損失明細,申請旅游局作為第三方介入調解,督促侵權方承擔相應責任。
中馬律師聯合起草中馬雙語《律師函》,明確引用中馬兩國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法律條款,要求傷人者及旅行社支付 5000 馬幣全額賠償、出具正式書面道歉,并要求旅行社規范用工管理,永久不再雇傭該傷人者。我所通過本地郵政系統完成律師函的直接送達,相較于傳統外交送達節省了 90% 以上的時間。
4、2025 年 6 月 1 日 - 6 月 30 日:多輪調解與協商談判
馬來西亞辦公室指派本地執業律師全程參與旅游局組織的面對面調解,北京總部同步提供中國法下的法律支撐與損失核算依據。針對對方提出的 “和解協議已一次性了結全部糾紛” 的抗辯,聯合團隊結合中馬兩國司法判例,明確論證 “和解協議未明確約定放棄的權益,受害人仍有權繼續主張” 的法律原則,同時強調旅行社作為雇主應對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期間聯合團隊根據調解進展動態調整協商策略,結合馬來西亞本地賠償慣例,逐步推動雙方就賠償金額及責任承擔方式達成共識。
5、2025 年 7 月 1 日 - 7 月 9 日:和解協議履行與款項到賬
傷人者正式向李某某出具手寫書面道歉函,對其毆打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及精神損害表示誠摯歉意。
涉事旅行社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承諾,明確永久不再雇傭該傷人者,并將加強員工崗前培訓與日常管理,建立游客投訴快速響應機制。
傷人者與旅行社共同向李某某指定賬戶支付 5000 馬幣賠償款,全額覆蓋其機票損失、誤工損失及后續治療費用。
6、2025 年 7 月 10 日:案件結案與風險防控交付
李某某確認賠償款項足額到賬、全部訴求均已實現后,聯合辦案組向其交付《案件結案報告》及《中國公民赴馬來西亞旅游人身安全維權手冊》,針對境外旅游人身損害防范與維權提出 5 項具體實操建議。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系東南亞跨境旅游人身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其核心難點均為該類糾紛的共性問題,國樽中馬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本地資源優勢,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境外初步和解協議的補充索賠效力認定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馬來西亞《合同法》相關條款及中馬兩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慣例
解決方案:明確區分 “一次性了結全部糾紛” 與 “僅就部分損失達成和解” 的法律邊界,通過梳理和解協議文本內容,證明協議未明確約定委托人放棄后續損失的索賠權利,同時提交馬來西亞本地同類判例作為支撐,成功推翻對方關于 “糾紛已終結” 的抗辯。
2、跨境人身損害賠償范圍的雙法域統一界定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馬來西亞人身損害賠償慣例
解決方案:采用 “損失填補” 核心原則,結合中馬兩國法律規定,將后續治療費用、提前返程機票損失、回國誤工損失均納入法定賠償范圍,逐項對應證據核算金額,確保賠償主張既符合中國法律規定,又契合馬來西亞本地司法實踐。
3、委托人回國后的跨境維權流程銜接
專業依據:《旅游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五條、馬來西亞旅游糾紛調解規范
解決方案:由馬來西亞辦公室全程代理本地調解申請、證據提交、協商談判等全部事宜,委托人無需往返馬來西亞,有效解決了跨境維權 “距離遠、溝通難、成本高” 的痛點。
4、旅行社雇主連帶責任的本地司法認定
專業依據:中國《旅游法》第七十條、馬來西亞《雇傭法》相關條款
解決方案:明確傷人者系旅行社雇傭的工作人員,其侵權行為發生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旅行社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向馬來西亞旅游局說明旅行社用工管理存在的漏洞,推動旅游局對旅行社進行行業監管約談,督促其規范用工行為。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4、《旅游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五條: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旅游投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實行調解制度。
(二)馬來西亞法律
1、馬來西亞《刑法》第 323 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最高一年監禁或最高兩千馬幣罰款,或兩者并處,同時應承擔受害人的全部損失賠償責任。
2、馬來西亞《旅游法》第 23 條:旅行社應對其雇傭的導游、司機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的行為負責,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3、馬來西亞《雇傭法》第 12 條:雇主應對其雇員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的第三人損害承擔替代責任。
(三)國際及行業規則
1、《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明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經營者應對其服務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2、世界旅游組織《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約》:規定旅游目的地國家應建立便捷的旅游糾紛調解機制,為境外游客提供有效的維權途徑。
3、中國出境旅游行業規范:要求旅行社加強對境外合作方及雇傭人員的管理,切實保障出境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馬來西亞辦公室多年東南亞跨境法律服務經驗,針對赴馬來西亞及東南亞國家旅游的中國公民,提出以下四點權威維權建議:
1、證據固定第一時間:遭遇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時,立即撥打當地報警電話,配合警方完成取證工作,留存報警記錄、傷情照片、醫療票據、交通憑證等全部證據材料,同時拍攝侵權方的身份信息及工作證件。
2、謹慎簽署和解協議:境外簽署和解協議時,務必仔細閱讀協議條款,明確協議僅就已發生的部分損失達成和解,保留 “就后續產生的損失繼續主張權利” 的表述,避免簽署 “一次性了結全部糾紛” 的格式條款。
3、維權時機及時把握:回國后若出現傷情反復或產生其他新增損失,應在 3 個月內委托具備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介入,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或證據滅失導致維權困難。
4、選擇正規旅游機構:出行前選擇具有出境旅游資質的正規旅行社,核實其境外合作方的資質及用工管理情況,購買足額的境外旅游意外險,降低出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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