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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記者獲悉,青海省共和縣人民政府網發布《共和縣“8·27”溝后水庫人飲及灌溉渠口涵管疏通作業人員一般淹溺事故調查報告》。
202 3 年 8 月 27 日 11 時左右, 共和縣水利局組織人員疏通溝后水庫人飲及灌溉渠口涵管淤塞準備作業時,發生人員被沖進暗渠 ,造成 2 人死亡 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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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質情況
(一)直接原因: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在水利部門相關負責人還未到場、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準備作業,對現場未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和預判,準備作業時渠口涵管內突然涌水,準備作業的人員猝不及防,未能及時逃離現場而被涌水沖進暗渠,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縣水利綜合服務中心未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疏通作業,未對作業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未告知作業現場基本情況,未制定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管理原因:縣水利局對干部職工管理不到位,發生涵管堵塞后,縣水利綜合服務中心負責人未及時向縣水利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請示匯報,縣水利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負責人也未到現場進行分析研判。各水管所雇用的臨時維修工人未經專業系統培訓,作業全憑經驗。
(四)事故性質: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監管單位和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有效預判安全風險,導致2人死亡的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相關人員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陳*:男,系共和縣水利局局長,在本次事故中對水利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抓得不緊,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本事故發生。共和縣紀委于2024年4月9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才*:女,系共和縣水利局副局長,在本次事故中對人員、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在工作中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共和縣紀委于2023年12月14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劉*:男,系共和縣水利綜合服務中心主任,在本次事故中,未及時向水利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請示匯報,事前沒有進行安全提醒和安全培訓,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和要求,導致本事故發生,共和縣紀委于2023年12月13日給予記大過處分。
豆*:男,系恰卜恰水管所所長,在本次事故中,協助溝后水庫涵管堵塞清理時,安全措施做得不到位,安全提醒不到位,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和要求,共和縣紀委于2023年12月13日給予記過處分。
趙*:男,系溝后夏拉水庫管理所所長,在本次事故中,協助疏通涵管時,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意識薄弱,對現場的安全研判分析做得不到位,在工作中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共和縣紀委于2023年12月13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來源: 南昌晚報 共和縣人民政府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小編:路小暢 審核:舒克 監制: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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