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范、評價、教育、引領作用,推動家庭保護關口前移,督促監護人履職盡責。
家庭本應是孩子最安全的港灣,是孩子的庇護所,更是孩子健康成長的“第一課堂”。父母等監護人對孩子的撫養、教育和保護,既是倫理責任,也是法定義務。然而反觀現實,不少家庭存在監護理念錯位、監護責任缺位、教育行為越界、保護防線失守等問題,有的嚴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甚至逾越法律與道德的底線,讓本該溫暖的家,淪為孩子的“險地”“苦地”與“傷心地”。最高人民法院在“六一”兒童節前夕發布這6件典型案例,本身就是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的一部分,具有極強的震懾、警示、教育以及裁判指引意義。
在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父母離婚后,在撫養費問題上刻意耍心機,通過不合理轉移、處置自有財產,人為降低自身撫養費支付能力,試圖減輕甚至逃避撫養責任;繼父母或親生父母對未成年人實施暴力傷害、虐待,哪怕法院已經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施害者仍不收手,甚至變本加厲侵害孩子;父母一方放任再婚配偶或同居者侵害自家未成年人。更有甚者,出現了母親強迫孩子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用于網絡販賣的惡性事件。
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相關施害者觸碰法律紅線,終究難逃制裁:情節較輕者被處以治安拘留、罰款,或是被剝奪監護資格;情節嚴重者則因觸犯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猥褻兒童罪、拒不執行裁定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價。
這些典型案例釋放出多重法律信號:其一,明確了監護權“是權利更是剛性責任”的定位。監護人如果逃避責任、放任侵害發生,也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還可能被剝奪監護資格,承受相應法律懲戒。其二,再次亮明了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不論是以管教為名施暴,長期虐待未成年人,還是出于其他理由故意傷害未成年人,這類行為都不是“可被容忍的家務事”,而是實打實的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對施害者始終堅持絕不姑息,嚴懲不貸。其三,指明了構建多部門協同未成年人綜合保護體系的方向。本次公布的案例中,有兩起案件都是老師發現學生身上異常傷痕后,要么直接報警,要么向法院駐校法治工作室的責任法官反映情況,才推動相關部門介入;還有一起,是侵害兒童的母親的朋友發現傷情,告知孩子生父后由生父報案。可見,來自家庭外部的監督與及時介入,是阻斷家庭內部未成年人侵害的關鍵一環。
家庭內部的侵權行為往往比公共場所侵權更具隱蔽性。這類傷害大多發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間,受害者又是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求助意識薄弱的幼童,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侵害。而施暴者常常打著“為了孩子好”“不打不成器”等旗號,給暴力行為披上“管教”的外衣,更讓惡行難以被及時發現。正因如此,這類案件依靠家庭內部主動暴露的概率較低,非常需要家庭之外的監督力量介入。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對于國家機關、村居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更規定了強制報告義務。據此,學校、醫院、社區、培訓機構等,都應成為提供線索的前哨。每一位老師、醫生、鄰居、朋友、同學,也都應成為敏銳的發現者、關鍵線索的舉報者以及阻止侵權行為加重或悲劇發生的參與者。多一雙外部監督的眼睛,孩子們就多一份安全。
最高法發布的這批典型案例,劃清了家庭內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紅線。它們進一步說明,法律不會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務事”袖手旁觀,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都將受到規制與懲處。這有助于監護人糾正“打是親罵是愛”“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錯誤觀念,看清并守住自己的責任邊界,規范撫養教育行為。此外,這些案例也為各地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標桿,有助于統一司法尺度,規范司法行為,進一步促進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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