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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美國加州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2 月 4 日
核心成果:全程采用非訴方式化解糾紛,全額保障委托人 100 萬美金投資權益,規避跨境訴訟風險,案件零爭議圓滿辦結
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美國加州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投資服務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中美兩國投資法律法規及國際商事調解準則,依托國樽覆蓋全球的跨境法律服務網絡與雙法域執業資質,為中國個人及企業赴美投資提供了全流程、低風險的糾紛處置解決方案。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6 年度跨境投資爭議解決典型案例庫,其 “雙法域規則適配 + 本地直接對接 + 多方權益協同”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北美地區跨境投資非訴糾紛處置。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中國自然人唐某某計劃布局美國加州零售市場,與加州本地某企業達成超市項目投資合作意向,雙方約定由唐某某出資參與項目運營并享有對應股權及收益權。在投資推進過程中,雙方因投資款使用監管、項目決策權劃分、收益分配標準等核心條款產生重大分歧,經多輪自行協商均未達成一致,涉案標的額約 100 萬美金。
由于跨境訴訟存在周期長、成本高、執行難度大等痛點,且雙方仍保留后續合作可能性,唐某某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通過國樽北京總部對接至美國加州辦公室,希望通過非訴方式妥善解決糾紛。鑒于案件涉及中美雙法域法律適用、跨境權益確權、多方主體利益協調三大核心難點,我所當日啟動 “中美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由 6 名律師組成的專項辦案組(含 3 名美國加州本地執業律師、3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本案投資糾紛非訴處置工作。
服務啟動后次日,經唐某某與北京某公司協商一致,該公司作為共同出資方加入本案委托,聯合辦案組第一時間調整服務方案,同步保障兩位委托方的合法投資權益。
二、中美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權益統籌與委托方協調、美國辦公室負責本地法律落地與對方當事人對接”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工作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2025 年 8 月 27 日 - 8 月 31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投資意向書、資金轉賬憑證、雙方溝通記錄等全套材料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國法下投資權益合法性評估報告》,確認委托人投資行為合法有效,明確對方違約事實及責任邊界。
美國辦公室:依托加州州務卿企業信息查詢系統與本地商業調查渠道,3 個工作日內核實對方企業的工商注冊信息、實際經營狀況、名下不動產及銀行賬戶等財產線索,排除對方無履約能力或惡意轉移資產的風險,同時出具《美國加州法下糾紛處置風險報告》,梳理非訴協商的法律依據與最優路徑。
2.2025 年 9 月 1 日 - 9 月 20 日:權益梳理與協商方案制定
聯合辦案組共同拆解投資協議核心條款,結合中美兩國法律規定,精準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針對兩位委托方的不同權益訴求,單獨梳理各自的出資比例、收益權及決策權邊界,制定 “統一對外協商、分別保障權益” 的服務方案。同時,我所聯動加州本地知名商事調解機構,提前對接調解資源,為后續糾紛化解做好準備。
3.2025 年 9 月 21 日 - 10 月 10 日:法律文書起草與本地直接送達
中美律師聯合起草中英雙語《法律意見書》及《協商催告函》,明確引用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外投資法》、美國加州《商業投資法》及國際商事調解相關準則,詳細列明對方的違約行為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提出兼顧雙方利益的初步解決方案。美國辦公室通過加州本地郵政送達系統,于 10 月 8 日完成法律文書的直接送達。
4.2025 年 10 月 11 日 - 2026 年 2 月 3 日:多輪跨境協商與權益確認
對方收到法律文書后,于 10 月 15 日主動聯系聯合辦案組表達協商意愿。在此后的 3 個多月里,中美律師共同參與 5 輪線上協商及 2 輪線下面對面談判,美國本地律師負責現場解釋加州投資法規與商事慣例,北京總部律師負責協調兩位委托方的內部訴求,動態調整協商方案。針對對方提出的 “投資款已全部用于項目運營”“收益分配需重新核算” 等抗辯理由,聯合辦案組提交了完整的資金流向證據與法律依據,有力駁斥了對方的不合理主張。
5.2026 年 2 月 4 日:案件結案與風險防控交付
在聯合辦案組的專業推動下,雙方最終就投資權益劃分、后續項目運營及資金結算等事宜達成一致,簽署正式和解協議。委托人唐某某及北京某公司的全部投資權益得到確認,相關資金順利完成交接。聯合辦案組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結案報告》《中國企業赴美投資風險防控手冊》,針對其后續跨境投資活動提出 “前置法律盡調、完善投資協議、建立資金監管機制” 三項具體建議。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中國個人及企業赴美投資糾紛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豐富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中美雙法域投資規則差異適配難題
專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美國加州《商業投資法》、美國《外國投資法》相關條款
解決方案:建立雙法域律師聯合審核機制,所有法律文書及協商方案均由中美律師共同出具意見,確保既符合中國涉外投資監管要求,又滿足美國加州本地法律規定,保障處置方案的合法性與可執行性。
2.跨境非訴協商的高效推進難題
專業依據:國際商事調解相關準則、中美跨境法律服務協作規范
解決方案:由美國本地律師直接對接對方當事人及代理律師,消除時區差異、語言障礙及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提前對接本地調解機構,為協商過程提供中立第三方支持,推動糾紛快速化解。
3.新增共同委托方的權益平衡難題
專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委托合同相關條款、美國加州《代理法》
解決方案:為每位委托方指定專屬對接律師,單獨梳理其權益訴求與風險點;在協商過程中,堅持 “統一對外、內部協調” 的原則,所有重大決策均同步征求兩位委托方意見,確保處置結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避免產生新的內部糾紛。
4.大額跨境投資的資金與權益安全保障難題
專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投資法》、美國加州《統一商法典》
解決方案:全面核查對方企業的資產狀況與履約能力,在和解協議中設置分期履約擔保條款及違約追責機制;同時協助委托人建立資金監管賬戶,對后續資金往來進行全程監控,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資金安全。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投資法》相關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對外投資,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美國加州法律
1.美國加州《商業投資法》:明確境外投資者在加州的投資資格、權益保護范圍及糾紛解決方式。
2.美國加州《統一商法典》第二篇:規范商事合同的訂立、履行及違約責任承擔。
3.美國加州商事調解規則:明確非訴調解的程序、效力及參與方權利義務。
(三)國際規則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范法》:為跨境商事糾紛的非訴調解提供統一規范指引。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美國加州辦公室多年北美地區跨境法律服務經驗,針對中國個人及企業赴美投資提出以下四點權威建議:
1.前置法律盡調:投資前委托具備中美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對目標企業的工商信息、經營狀況、資產負債及當地行業監管政策進行全面盡調,排查潛在法律風險。
2.完善投資協議:簽訂書面投資協議,明確約定投資金額、股權比例、決策權劃分、收益分配、違約責任、準據法(建議約定適用中國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建議優先選擇國際商事仲裁)。
3.建立資金監管機制:對于大額投資,建議設立第三方資金監管賬戶,根據項目進度分期撥付資金,避免投資款被挪用。
4.維權及時化:發生投資糾紛后,應在 3 個月內委托專業涉外律師團隊介入,優先通過非訴方式化解矛盾;若協商無果,及時啟動訴訟或仲裁程序,避免因拖延導致證據滅失或對方轉移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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