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車主有個普遍誤區(qū):只要買了車損險,車子不管什么時候出事故,保險公司都該兜底賠付。
尤其是把車送到4S店做故障檢測,店里員工開出去試車把車撞壞,大家第一反應都是走保險理賠。但這里面藏著一個極易踩坑的理賠盲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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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借著上海一中院這份真實終審案例,案號(2014)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62號。以實務律師的視角,跟大家把案子掰扯明白,厘清核心爭議。
先把案情簡單捋清楚。一位車主給自己的豪華私家車投保了高額車損險,保險在有效期內,車輛故障燈報警,車主便把車送到品牌4S店做故障排查。4S店員工為排查車輛隱性故障,駕車外出上路試車,途中操作不當發(fā)生單車事故,車輛嚴重受損,最終核定維修費高達128萬。
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先是確認了損失金額,過后卻直接出具拒賠函。車主不服,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雙方各執(zhí)一詞。
本案最主要爭議就一個:車輛交由4S店檢修、為排查故障進行上路試車時發(fā)生車損,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免責范圍,保險公司有沒有權利拒賠?
至于保險公司抗辯提出的“車主未實際支付維修費、沒有實際損失”,只是次要理由。從一審判決和行業(yè)實務就能看得很清楚:只要事故本身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并不要求車主必須先行墊付維修費。現(xiàn)實里保險公司直接和4S店走直賠、把理賠款直接付給門店是常態(tài),我自己車輛維修也都是保險公司直接結算給4S店,根本不需要車主先掏錢墊付,有沒有付款從來不是理賠的硬性前置條件。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可了保險合同效力和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范疇,直接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28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案子進入二審終審。
這里重點補充一個關鍵細節(jié):通讀本案二審完整判決書,通篇沒有審查、也沒有否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換句行內人話:整個訴訟過程中,車主一方沒有當庭抗辯保險公司未對 “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期間免責” 條款做提示、未做明確說明;法院也沒有把 “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納入審理爭議焦點,直接默認案涉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實務里懂行的都知道,保險免責條款想要生效,保險公司必須做加粗提示、向投保人明確解釋條款含義和法律后果,沒做到的話條款直接無效,不能拿來拒賠。但本案特殊在,車主沒從這個角度抗辯,法院也就直接依據(jù)條款本身約定來定案。
回到案件審理本身。二審法院仔細核對了交警事故認定書、試車駕駛員的情況說明。兩份材料雖然事故日期相差一天,但內容高度吻合,能認定是文書筆誤,指向的是同一場試車事故。法院最終查實關鍵事實:本次事故,就發(fā)生在4S店為查明車輛故障而開展的試車過程當中。
車險合同里有明確免責約定:車輛在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車損,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實務中最大的難點也在這里:為查故障、檢車況的上路試車,算不算維修養(yǎng)護期間?
終審裁判觀點直接定了調:為排查故障、檢驗車輛狀況開展的試車行為,屬于維修檢修行為的延伸和組成部分,納入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期間范疇,此間發(fā)生的事故,屬于保險免責情形。
說白了,只要你的車交到4S店或修理廠掌控中,出于檢修、排查故障目的上路試車,期間發(fā)生碰撞損毀,保險公司依約有權拒賠。
核心爭議一定性,保險公司免責成立,車主有沒有結清維修費這個次要問題,就不再影響案件結果了。二審直接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車主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均由車主自行承擔。
車主普遍有兩個認知偏差:一是覺得只有拆件大修才算維修期間,單純檢測、試個車不算;二是認為修理廠員工開壞的,理應先走保險理賠。這份終審判決徹底糾正了這種想法:試車屬于維修環(huán)節(jié)的一部分,這類情形保險本來就可以不賠。
這種情況正確的維權路徑很清晰:不用再糾纏保險公司,直接向涉事4S店、汽修機構主張賠償。畢竟是門店員工履職操作失誤造成車輛損毀,本該由修理廠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順帶再補一個律師實務提醒:以后遇到保險公司拿免責條款拒賠,第一時間就要抗辯對方有沒有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只要保險公司拿不出投保時加粗提示、書面或口頭解釋條款的證據(jù),哪怕條款寫得再清楚,也可以主張條款無效,要求正常理賠。本案車主就是沒抓住這個抗辯點,等于主動放棄了一條關鍵維權路徑。
很多時候車主打官司吃虧,不是條款不利,而是不懂抓案件關鍵點、不會從免責條款效力上切入抗辯。看懂這個判例,以后送修車輛出險、遭遇保險公司拒賠,既能分清找誰索賠,也知道該從哪個角度據(jù)理力爭,不吃啞巴虧。
分享人:上海杜繼業(yè)律師(京師上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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