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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實質審查原則:判斷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不能僅看形式(是否標注責任免除、是否單獨成章),而應進行實質性審查。關鍵判斷要件為:①是否減輕或免除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②是否限制或排除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權利。符合上述要件即為免責條款,無論其形式如何包裝。
2. 提示說明義務:隱性免責條款屬于免責條款范疇,保險公司必須同時履行提示義務(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和明確說明義務(就條款內容、概念、含義作出清晰說明),否則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
3. 案涉條款將外賣配送常用交通工具”機動車“排除在保障范圍外,實質免除保險公司責任,屬于隱性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未采取加粗加黑等提示方式,且投保流程為自動扣費、無溝通說明,未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條款無效,應承擔40萬元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某電商公司在泗水區域內經營“×A”外賣配送服務,案外人于某系其雇傭的業務配送員,第三人馮某、崔某、顏某系案外人顏某甲第一順位繼承人。
2021年5月28日21時許,在取餐過程中,于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泉源大道處與顏某甲發生碰撞,顏某甲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該事故中于某所駕駛的摩托車為機動車,與顏某甲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021年7月30日,馮某、崔某、顏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泗水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民事判決, 判決某電商公司賠償該三人損失527123.3元。
2021年5月28日,某電商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責任為雇主責任,保險金額(每人限額)650000元,保險期限自2021年5月28
日0時至2021年5月28日24時,雇員工種為外賣騎手,保險費3元。故某電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由某保險公司賠償馮某、崔某、顏某損失400000元。
另查明,保單特別約定第八條約定本保單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承保對被雇傭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以外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直接實際損失,保障限額400000元;第十四條約定,本保單擴展承保騎手駕駛非機動車過程中對于直接受損害的第三者,本保險承擔第三者意外死亡、傷殘及第三者事故發生地社保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保范圍內的醫療費用(依據費用證明的原件)及其財產部分的直接實際損失。騎手駕駛機動車需啟用車輛車險保單,不在本保單保障范圍內。騎手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電瓶車、自行車、 燃油助力車等非機動車。
【案件焦點】
案涉保險合同中, 對雇主責任險適用條件的特殊約定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 其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
【典型意義】
1. 隱性免責條款的識別方法:遵循”先有保險責任后有責任免除“的順序思維,免責以保險人本應承擔責任為前提。重點審查條款是否實質減輕/免除保險人責任、限制/剝奪被保險人獲賠權利。
2. 隱性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保險公司須同時履行提示義務(形式要件)和明確說明義務(實質要件);從說明時間(訂立前)、說明對象、說明方式(書面/口頭)、說明內容(清晰準確)四方面審查。保險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已履行義務的,條款不產生效力。
3. 司法價值取向:針對外賣配送行業專屬保險,明確隱性免責條款邊界,保障外賣平臺風險分散目的實現;倒逼保險公司使用更規范細致的格式合同,主動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促進外賣配送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優化保險市場環境。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某電商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1. 撤銷山東省泗水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2. 某保險公司向馮某、崔某、顏某賠償保險金400000元。
【案例來源】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8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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