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管轄連結點的確定通常以形式關聯性審查為限
——某某公司訴趙某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入庫編號 2023-09-2-160-050 / 民事 / 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9.30 / (2022)最高法民轄91號 / 其他
裁判要旨
原告對多個被告合并起訴,通常對有無初步證據證明被告與涉案事實存在一定關聯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確定管轄連結點,人民法院無需對被告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等實體內容進行審查。
關鍵詞: 民事訴訟 ;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管轄 ;連接點 ;初步證據 ;形式關聯性
基本案情
在某某公司與趙某、汕頭市澄海區某某廠、汕頭市澄海區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某某公司以趙某、汕頭市澄海區某某廠、汕頭市澄海區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之訴,請求判令:趙某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浙江某某公司刪除在“taobao.com”平臺上趙某的侵權產品圖片并斷開鏈接侵權產品網頁。
杭州中院于2021年7月31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26日,杭州中院以涉案鏈接已經刪除,某某公司針對本院管轄地的浙江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已經實現,在本案中已不存在訴的利益為由,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浙01民初1750號之一民事裁定駁回對浙江某某公司的起訴。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杭州中院遂裁定將本案移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案件管轄權的確定,應以起訴時為準,原告訴訟請求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是否適格,均須經過實體審理,不影響案件管轄權的確定。本案被告之一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杭州中院作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本案的所有被告住所地及被訴侵權行為地均不在南京中院管轄范圍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轄91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杭州中院審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時,僅要求被告明確即可。但案件受理后,為了盡早確定管轄法院,避免當事人制造管轄連結點,不誠信訴訟,受理法院可以對影響管轄連結點的被告是否適格進行審查,但該種審查僅限于形式關聯性,通常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與涉案事實存在一定關聯,達到可爭辯的程度即可確定該被告屬于適格被告,而無需對被告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等實體內容進行審查。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初1750號之一民事裁定(2021年12月24日)
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轄91號民事裁定(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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