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1000萬,利息200萬,硬被湊成1200萬的“借款”去起訴;月息三分、年化36%的高利貸,法院從頭到尾不做調查;21套住宅、8套商鋪加上350萬債權用來抵債,債權人拒不承認,法院也不查。一筆早就用房產和債權抵清的老賬,最后卻讓擔保人喬維國背上了850萬元的債。二審法官李向陽的一紙改判,讓喬維國走上了維權之路。
“陳忠和田文君我都認識,可他們現在合起伙來坑我。”喬維國見到記者抱怨道。他解釋說,當初借錢的事是陳忠跟田文君談的,陳忠的弟弟陳厚他根本不認識,只是后來打款時用的是陳厚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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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維國在朔州經商多年,是個講義氣的人。朋友說如果不是這樣,他也不會替別人擔保,攤上這場無妄之災。如今,他名下的資產被查封,房子也快被拍賣了。喬維國把矛頭直接對準了二審法官李向陽,認為他“枉法裁判”。更讓他窩火的是,他覺得陳忠、陳厚兄弟倆跟債務人田文君根本就是在搞“虛假訴訟”:虛增債務、隱瞞抵房事實、放高利貸,法院居然全給認了。
偽造借據,欠款變成了1200萬元
喬維國告訴記者,田文君實際上只從陳厚那里借了1000萬元本金,扣除30萬元預付利息,實際只拿到970萬元。200萬元利息是后來約定的。可陳厚兄弟起訴時,通過虛構借據,直接把1200萬全算成“借款本金”,法院居然也認了。
“這不是明擺著虛增債務嗎?”喬維國越說越氣,“你借給別人1000萬,收了200萬利息,回頭把這200萬也塞進本金里,讓我這個擔保人再幫你擔一遍保,世上哪有這個道理?”
翻看判決書:2014年簽的合同是1000萬,實際只轉了970萬。2015年又借了200萬。到2019年,借據上寫的是2300多萬的本息合計,其中喬維國只擔保“1200萬元”。這1200萬就是1000萬本金加200萬利息湊出來的。可一審、二審的法官,誰也沒去查這件事。李向陽直接認了1200萬,然后只扣掉陳忠欠喬維國的350萬,就讓喬維國替田文君剩下的850萬買單。
“要是法院把那200萬利息從本金里剔除,田文君真正欠的本金最多也就970萬。可李向陽呢?他根本不管律師在法庭上的陳述。”喬維國說。
月息三分、年化36%,這都不算高利貸?
除了虛增本金,高利貸這事也讓喬維國越想越不對勁。他告訴記者,陳忠跟田文君約定的利息是月息三分——月利率3%,年利率36%。
“三分利,年化36%,這不算高利貸算什么?”喬維國反問道。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明白白寫著“禁止高利放貸”。年利率36%正好踩在刑事入罪的門檻上——最高法等四部門文件明確,超過36%放貸,情節嚴重的可以按非法經營罪判刑。陳厚兄弟放貸的利息,已經高到快要觸犯刑法了。“可李向陽法官呢?判決書里從頭到尾一個字沒提高利貸,好像法律根本沒這條規定似的。”喬維國很無奈。
他的律師補充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27條寫得清楚,把利息算進本金重新打借條,超過合法利率的部分不支持。把200萬利息塞進1200萬里,等于讓擔保人替利息背鍋,這明顯違法。
21套住宅、8套商鋪:債權人否認,法院不查
如果說虛增本金和高利貸是在“夸大債權”,那對以房抵債這件事的“選擇性失明”,就是另一重貓膩。喬維國向記者透露,田文君用來償還陳厚借款的,包括21套住宅、8套商鋪,再加上陳忠欠喬維國的350萬元債權。這么多資產用來抵債,賬早就該還清了。
“21套住宅、8套商鋪,這是什么概念?”喬維國說,“可法院呢?一樣都不認,也不做調查。”
更讓人無語的是陳厚兄弟的態度。喬維國告訴記者,陳厚雖未直接承認全部抵債事實,但在另案的詢問筆錄里間接承認了其中涉及三人執行異議的兩套住宅和四套商鋪是由他們進行銷售的——兩套住宅的所有人為張磊和趙美玲,四套商鋪為李貴所有。這些事實,都在李向陽法官同時審理的執行異議案件中留下了記錄。
可法院呢?面對如此巨額的抵債資產,既不做調查,也不做認定。喬維國在法庭上多次要求法院去核實這些房產抵債的事,但法院從始至終未進行過調查。
“我作為擔保人,我上哪兒去拿房子抵債的證據?”喬維國急了,“21套住宅、8套商鋪,合同在誰手里?房子最后被誰賣了?法院只要發個調查令就能查清楚。可李向陽呢?他不查。”
喬維國認為,這正是本案最不公平的地方:債權人否認,法院不查,擔保人就成了唯一的“冤大頭”。那些抵債的合同、收據、售房記錄,都在陳厚和田文君手里,擔保人根本拿不到。“退一萬步講,就算陳厚兄弟不承認,你法院也該去查一查吧?21套住宅、8套商鋪,不是小數目。陳厚在詢問筆錄里間接承認了其中兩套住宅和四套商鋪被銷售的事實,這說明以房抵債是真實存在的。”
二審改判,強行算保證期
一審判決其實讓喬維國看到過希望。朔城區法院雖然認了820萬元本金,但以“保證期已過”為由,駁回了讓喬維國擔責的請求。他本來可以沒事了。可到了二審,李向陽讓判決來了個大反轉。
李向陽的邏輯是:2019年的借據沒寫還款期限,所以保證期要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那天開始算。他認為陳厚2022年12月12日起訴那天就算“要求履行”了,保證期沒過,于是判喬維國對85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喬維國的律師認為這是循環論證。《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說的寬限期,哪能等于起訴那天?一般都是按債權人第一次要賬的時間算。喬維國拿出2019年5月22日的協議書,上面第五條寫著:如果2019年底田文君還沒還清,就按850萬、月息三分繼續算利息。這明明白白說明,2019年底就是最后期限。
“就算不按2019年底算,從2019年5月22日陳忠代表陳厚跟我談抵賬,到2022年12月他起訴,也過了三年半。保證期和訴訟時效,早就過了!”喬維國說。
更讓他接受不了的是,李向陽同時還審著張磊、李貴、趙美玲三人的執行異議案件,他明明知道田文君以房抵債的事。同一個法官,卻在這個案子里罔顧事實,判喬維國承擔擔保責任。
高院駁回再審,喬維國無路可退
敗訴后,喬維國向山西省高院申請再審。2024年,高院駁回了。理由是:證據不足以證明哪些房子抵了債,喬維國舉證不能。同時認為,2022年12月12日起訴那天可以視為履行期屆滿。
“我作為擔保人,抵房協議我又沒簽字,我上哪兒去拿證據?法律把舉證責任推給我,這不是強人所難嗎?”喬維國很無奈,“21套住宅、8套商鋪抵賬的事,陳厚自己都間接承認了其中兩套住宅和四套商鋪,可法院連這幾套房屋的價值都不認。剩下的房子,法院也不去查。”
喬維國覺得,這場官司從頭到尾就是陳厚兄弟跟田文君合伙做的局:虛增債務、偽造借據、放高利貸、隱瞞抵房事實、債務人故意不出庭“放水”,目的就是把債轉嫁到他這個擔保人身上。“陳厚兄弟倆,一個當原告,一個當中人,配合得天衣無縫。我呢?知道田文君已經用房子和債權抵清了1000萬元的借款,卻要替缺乏事實依據、枉法裁判的后果買單。”喬維國欲哭無淚。
多處違法,法院為啥不查?
采訪中,有律師指出,這個案子至少存在四處問題。
第一,高利貸。法官對利率是否超標有主動審查義務,不是等著當事人提。二審判決全篇沒提月息三分的事,等于默認了36%的年利率合法。
第二,利息計入本金。最高法司法解釋第27條明確,超過合法利率的部分不支持。200萬元利息塞進1000萬元借款里,法院沒審查就認了。
第三,保證期起算。以起訴日作為寬限期屆滿日,只在債權人從沒主張過權利時才適用。可陳厚自己說過“多次索要”,2019年還搞過以房抵債,明顯不符合。
第四,對重大事實不予調查。面對21套住宅、8套商鋪的抵債主張,債權人否認后法院即放棄調查,將舉證責任完全推給擔保人。陳厚在另案中間接承認銷售的兩套住宅和四套商鋪,法院也不予認定。這叫選擇性司法。
“如果連債權人間接承認的事實都不算數,法院連調查都不愿做,那擔保人的權利誰來保護?”律師直言。
喬維國的銀行賬戶已經被凍結,房子也進入了司法拍賣流程。“我一定要向紀檢委和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反映李向陽的問題。”喬維國說,“我不服。21套住宅、8套商鋪,還有350萬債權,這么多資產用來抵債,陳厚兄弟不承認,法院就不查。連陳厚間接承認的住宅和商鋪的銷售事實,法院也不認。這不是枉法裁判是什么?”(來源:中經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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