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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17歲的女生張小麗(化名)將某知名短視頻平臺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退還充值打賞的款項310余萬元時,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毛春聯感到了一絲蹊蹺。更令人詫異的是,隨著對賬號的全面調查,這一數字上升到了650多萬元。
這起案件成為該院建院以來受理的標的額最高的涉網未成年人案件。涉案充值打賞的行為是否由未成年人實施?短視頻平臺是否應該退回充值金額?隨著審理的深入,法官抽絲剝繭,發現了案件背后隱藏的玄機。
300多萬元訴求牽出600多萬元流水
2024年4月,張小麗到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稱,其擅自使用母親的手機號在短視頻平臺注冊了3個賬號,其中兩個賬號的實名認證人為孫梅,一個賬號被發現充值打賞后實名認證成了自己,自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11月,其使用前述3個賬號在該短視頻平臺充值310余萬元用于打賞多名主播,而母親對此并不知情。
張小麗主張,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其在短視頻平臺上大額充值的行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因此將涉案短視頻平臺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退回原告充值的全部金額。
被告短視頻平臺則辯稱,張小麗主張的大額充值打賞賬號均由成年人注冊并認證,而且消費行為明顯與未成年人特征不符。
平臺還認為,即使涉案交易行為由她本人實施,她的監護人將全渠道銀行支付密碼同步給張小麗,是對她支付行為的同意和認可,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存在重大過錯,應由監護人自行承擔全部法律后果,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類似案件中,我們一般會詢問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看他是否真的了解充值打賞的流程以及自己打賞的細節。”毛春聯記得,第一次開庭時,她也曾詢問過張小麗,張小麗對此非常熟悉,不僅了解賬號如何充值,如何兌換平臺上的虛擬禮物,還對自己打賞的一些主播都有印象。
平臺收到案件材料后對涉案賬號的充值流水進行了調取,隨后意外地發現,原告主張的3個賬號,在此期間充值打賞的金額不止她主張的310多萬元,而是560多萬元。
“按理說一個家庭再有錢,接近250萬元的差額,家長不可能不知道。”毛春聯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為此,法院向平臺發函,要求調取這3個賬號的登錄設備上還有沒有其他登錄過的賬號,并調取相應充值打賞的流水。
果然,同一設備上還有另一個賬號,實名認證人是原告的父親張大剛(化名),也充值打賞了90多萬元,使得案件總標的額上升至650多萬元。“此時我們初步判斷,原告肯定沒有準確、完整地告訴我們事實。”毛春聯分析,“即使這些錢真的是未成年人花的,在法院已經開庭,要求準確提交對應支出記錄后,作為家長在核對銀行卡的余額、流水的過程中,不會發現不了這相差的近100萬元。”
“用個未成年人申請,造假”
為了查明事實,法院從平臺調取了大量證據。毛春聯發現,證據與原告的描述有些“對不上”了。
“這些賬號打賞的金額都比較大,平臺會有一些監測措施,比如在付款過程中進行人臉識別。”在庭審中,毛春聯曾就此詢問孫梅,孫梅的答案是“沒有”。
然而,法院調取的數據顯示,涉案的3個賬號,孫梅都曾多次進行人臉識別,第4個賬號中也存在其父親的人臉識別,識別總次數超過20次。平臺客服也在與孫梅的電話溝通中表示,銀行卡賬戶單日消費達5萬元,會要求人臉識別以解除消費限制。孫梅對此只是解釋說:“這是女兒說要買東西才給她掃臉的。”
“我還問她,如此大額的支出,你沒有收到支付提醒嗎,銀行不發短信嗎?”毛春聯回憶,孫梅對此解釋稱,自己沒有辦理賬戶變動短信提醒的業務,所以銀行不會發短信給她。但毛春聯發現,孫梅與短視頻平臺綁定的一張支付銀行卡的交易明細中,多筆支出顯示交易摘要為“短信費”,交易金額為2元。
究竟是誰在使用涉案的賬號充值、打賞?監護人又是否知情呢?一段涉案賬號和主播連麥的語音記錄讓真相浮出水面。在這段錄音中,出現的赫然是孫梅的聲音。
“從對話內容能聽出來,她聊天風格活潑,用的都是網言網語,還對直播間里的‘黑話’非常熟,比如把打賞支持主播稱為‘完成作業’,把升到最高粉絲等級稱為‘畢業’。”毛春聯說,這意味著,孫梅自己也在使用涉案賬號在直播間充值打賞。
不僅如此,在涉案賬號發出的評論中,存在大量與未成年人生活場景不符的內容,比如“我朝九晚五上班”“開車回家了怕又扣6分,等會兒見”“我也是要養兒子,還有女兒”等。
“最匪夷所思的是,涉案賬號還曾明確評論表示‘等下我去申請未成年人退款,用個未成年人申請,造假’。”毛春聯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在原告向法院起訴退款后,其中一個賬號仍在進行大額充值打賞花了16萬多元。
法院結合在案證據認定,涉案的4個賬號中,孫梅為3個賬號的實際使用人,原告父親張大剛為另一個賬號的實際使用人。
父母的不良示范影響子女正確金錢觀的樹立
法院認為,雖然在案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為全部充值打賞的實際行為人,但是出于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考量,也不能完全排除原告曾進行部分充值打賞的可能性,然而,在案證據卻顯示,原告父母對此是知情乃至放任的。
根據在案證據,涉案賬號曾在評論內容中明確表示“你再有錢有我爸有錢嗎?不行再加上我媽”“我沒工資咋辦,我叫我爸發”“明天叫我爸去打一個給我”“我叫我爸來打”……毛春聯表示,結合孫梅、張大剛作為涉案賬號的實名認證人,并且在消費期間多次進行了人臉識別驗證的事實,可以推知孫梅、張大剛作為監護人也對張小麗的充值打賞行為予以準許。
“本案中,原告父母自身就對網絡直播打賞重度沉迷,不僅未能正確引導,反而成為不良示范,孩子耳濡目染下就容易將網絡打賞視為理所當然的行為,同時父母多次配合人臉識別,甚至主動出資、鼓勵打賞,進一步使得孩子無法建立起正確的金錢觀和消費觀。”毛春聯介紹。
法院最終認定,由于原告并不能舉證證明涉案賬號的充值打賞行為均為原告未經監護人同意做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生效。
毛春聯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在游戲充值與直播打賞等場景下,未成年人容易為獲取情緒上的滿足而沖動消費,受跟風模仿、吸引注意、競爭攀比等心理影響,在網絡空間中外化為直播打賞中的“榜一崇拜”、游戲充值中的“皮膚攀比”、虛擬社交中的“禮物社交”等。
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規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然而,司法實踐中常發現未成年人使用家長或其他成年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從而規避平臺對充值消費的限制。
“很多低齡未成年人對錢的概念認知比較弱,特別是網絡消費,他們只看到了數字,還不能理解花的這些錢有多大意義,父母要多久才能賺回來。”毛春聯說,法規為此作出特別規定,部分平臺也設立了“未成年人退款”機制,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但部分成年人卻利用機制實施不誠信行為,明知充值行為系自身或共同所為,卻試圖借未成年人身份追回款項。
“這種惡意規避責任、濫用司法資源的行為,不僅擾亂了平臺秩序,也增加了法院甄別真實訴求的難度。”毛春聯指出,如果家長構成惡意虛假訴訟,不僅會被法院訓誡,甚至會面臨罰款,乃至構成刑事犯罪。
此類案件的發生也往往與家長沒有保管好支付賬號和密碼有關。“有的孩子是在旁邊看一遍就記住了,有的孩子一猜是家長的生日就猜對了。”毛春聯也提醒家長,不要將自己的支付密碼、賬號交給孩子,更不要為孩子的打賞行為“刷臉”背書,同時為孩子做好榜樣,多給予孩子陪伴與理解,多為孩子安排戶外活動等,增進親子關系,讓孩子在現實世界獲得足夠的情感交流。
“一旦發現孩子有非理性消費傾向,及時啟用青少年模式、更改支付密碼,并向平臺申請退款。”毛春聯強調,“訴訟中應當保持誠信,而不能惡意利用規則。”
來源:中國青年報
記者: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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