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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向網友借款8350元,因遲遲不還連同父母被起訴。
2023年,陳某在某短視頻平臺認識了自稱“張某某”的陸某。兩人在網上聊得火熱,陸某一直用這個假名字與陳某交往。從2023年11月到2024年6月,陸某以各種理由頻頻向陳某借錢。陳某出于信任,前前后后通過微信給陸某轉了8350元。
紙終究包不住火。2024年6月,陸某終于向陳某坦白自己并不叫“張某某”,之前一直在冒用他人身份。他口頭上答應會還錢,可陳某左等右等,催了一遍又一遍,這錢就是不見蹤影。無奈之下,陳某將陸某連同他的父母起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償還借款。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陸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但向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答辯狀中,陸某承認了全部借款事實,并稱自己剛剛參加工作,月薪才3000元,希望法院能準許他分期付款。而陸某的父母則自始至終沒有露面,也沒有提交任何答辯意見。
法院另查明,被告陸某向原告陳某借款時還未滿18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直到本案受理后,他才年滿18周歲,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證明借貸事實,陳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實名信息、完整的轉賬記錄、借款聊天記錄、陸某承認欺騙并承諾還款的證據以及后續的催款記錄等,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法院:借款行為無效 判決陸某返還原告8350元
審理認為,關于本案借款行為的效力問題,陸某向陳某借款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借款8350元的行為,明顯超出了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范圍,且該行為并非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當時陸某的父母對該借款行為進行了追認。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陳某與陸某之間的借款行為應屬無效。
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的責任承擔問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雖然陸某在實施借款行為時是未成年人,但本案原告提起訴訟時,陸某已經年滿18周歲,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陸某作為該筆借款的實際取得人,應當對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導致的財產返還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陸某父母的責任問題,由于陸某的父母對案涉借款行為并不知情,事后也沒有進行追認,且陸某在訴訟時已經成年,已經參加工作并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其父母無需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陸某于判決生效后返還原告陳某借款8350元。
法官:線上借款注意留存記錄 妥善保管對方實名信息
年滿18周歲,不僅意味著擁有了完整的民事權利,更要以獨立的法律人格,為自己過去的行為承擔責任。本案中,陸某雖然因為借款時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導致雙方的借款合同無效,但他不能因此逃避因無效行為取得財產應予返還的法定義務。如今他已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筆欠款理應由他自己償還。這樣的判決,既嚴格遵循了法律精神,也契合大家心中對公平正義的樸素認知。
本案中,陸某的父母無需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這厘清了父母責任的法律邊界,打破了很多人“子債父償”的固有觀念。如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借款既不知情,事后也沒有追認,而且子女在訴訟過程中已成年并具備獨立償還債務的能力,那么父母就不用替子女承擔還款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線上經濟往來應注意留存能夠證明“人、事、款”對應關系的電子記錄,轉賬時注明款項性質,聊天中明確借款金額與還款承諾,妥善保管對方實名信息。本案中,陳某雖未持有書面借條,但憑借微信實名信息、轉賬記錄及對方承認借款、承諾還款的聊天內容,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最終依法維護了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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