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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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民政局會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印發了《無繼承人逝者喪事承辦和遺產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對無繼承人逝者喪事辦理、金融資產查詢領取、喪事費用優先支付等的辦理要求作了規范。今天,市民政局發布了相關問答。
“無繼承人逝者”是指哪類人?
“無繼承人逝者”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且無遺囑繼承人的逝者。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包含第一順序繼承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順序繼承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一位獨居人士過世了,又沒有父母子女等法定繼承人的遺產應該怎么辦?
繼承開始后,如果逝者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那么由逝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來擔任遺產管理人。根據本市有關規定,需要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讓區民政局當遺產管理人。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如主動承擔生養死葬的扶養義務、有債權債務關系等。
比如無繼承人的李老伯去世了,他的遠房親戚張先生,在李老伯生前長期關心照護他;又如另一位遠方親戚王先生幫李老伯辦理了喪事并墊付了喪葬費;或者李老伯生前欠鄭先生1萬塊尚未歸還。這里的張先生、王先生、鄭先生都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如果區民政局做了遺產管理人,是否喪事也由其承辦?
喪事承辦人和遺產管理人是兩類不同的民事主體。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是在遺產繼承開始后,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必要行為。而逝者喪事應由喪事承辦人辦理,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會有一定的決定程序,但并不影響喪事承辦人辦理喪事。
例如有位老人去世了,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他的遠房親戚愿意當喪事承辦人,是否可以?
可以。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死者的近親屬或者愿意承辦喪事的其他親屬是喪事承辦人;死者沒有親屬的,其生前單位或者臨終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是喪事承辦人。因此,如果愿意承辦喪事,遠房親戚可以擔任逝者的喪事承辦人。
如果這位遠房親戚做了喪事承辦人,需要具體做什么?
可以承辦逝者的喪葬事務。例如聯系殯儀館接運遺體;至殯儀館辦理預定禮廳和日期、選購喪葬用品、確定火化時間等相關殯殮業務;辦理火化手續;領取骨灰;骨灰寄存、安葬。
若無繼承人逝者為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承辦喪事的自然人,還可以向逝者戶籍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申請喪葬補助金。
如果喪葬費用超過了喪葬補助金,逝者又有一些遺產,超出的部分可以用遺產來支付嗎?
可以。依法領取喪葬補助金后,喪事承辦人可向遺產管理人提出,要求在遺產中支付超出喪葬補助金部分的喪事費用。遺產管理人在查明逝者遺產情況后,應與喪事承辦人、其他債權人就申報的喪事費用進行協商。對于遺產余額足以支付且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遺產管理人應作出同意支付的遺產處置決定,從遺產中優先支付該費用;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喪事承辦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管理人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支付相關費用。
如果沒有子女父母等法定繼承人的獨居人士去世了,但他生前還有負債,債權人該找誰要?可以直接找區民政局嗎?
債權人應在區民政局被人民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并發布公告后,根據公告內容申報債權。遺產管理人應告知這位利害關系人(即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處置遺產。
原標題:《無繼承人逝者遺產處置與喪事怎么辦?上海發布了這份《工作指引》》
欄目編輯:顧瑩穎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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