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長安網)
轉自:中國長安網
一起詐騙案中一份意外檢出的DNA樣本,牽出另一起詐騙案件,但涉案人殷某勇到案后拒不交代同案犯是誰。檢察機關引導偵查,通過電子數據復原、外圍取證,揪出了他想保護的共犯——其弟殷某楊。
2026年3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法院對殷某楊詐騙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殷某楊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此前,殷某勇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萬元。
手機上有他人DNA
2024年7月,公安機關在辦理岑某(另案處理)利用“手機口”(一種利用兩部手機作為中轉設備的新型電信詐騙手段,通過語音通話中轉將境外來電偽裝為國內號碼)參與詐騙案時,對扣押的作案手機設備進行檢測,發現了一份案外人的DNA樣本。經比對生物信息,確定該案外人為殷某勇。
但面對公安機關的訊問,岑某稱自己沒有同案犯,表示他認識殷某勇,可能是殷某勇用過他的手機。此外,岑某還交代說,他曾見到殷某勇同時有多部手機,推測這些手機可能也是用來幫助撥打詐騙電話的。公安機關立即對殷某勇進行立案偵查。
2024年8月30日,公安機關將殷某勇抓獲,從其駕駛的車輛中搜出手機31部、電話卡28張。然而殷某勇辯稱自己只是用手機“刷單”,沒有干其他違法犯罪的事情。同年9月27日,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提請獨山縣檢察院批準逮捕殷某勇。
辦案檢察官黎鰲欽在梳理案件證據的同時,對殷某勇進行訊問,殷某勇終于承認了其為上家提供撥打網絡詐騙電話的賬號及驗證碼的事實。2024年9月30日,殷某勇被公安機關逮捕。
“要查明殷某勇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還要查清殷某勇參與實施詐騙的起止時間、次數、金額……”批捕后,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提出11條繼續偵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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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聊天語音露馬腳
2024年11月29日,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將殷某勇移送至獨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仔細審查,黎鰲欽認為,作案設備溯源、犯罪嫌疑人獲利情況、關聯詐騙案件部分情況仍未全部查清。為此,獨山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建議公安機關調取銀行流水及微信、支付寶等賬戶的轉賬記錄,提取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相關電子數據,精準認定涉案金額。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將案件再次移送至獨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官通過審查已恢復的電子數據,發現殷某勇持有的作案設備中安裝有某境外通聯軟件,軟件中留存了大量其與他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的語音聊天記錄。
面對證據,殷某勇不再堅持是其單獨作案的說法,但始終不愿交代共犯是誰。檢察官注意到,在殷某勇與共犯的聊天記錄里多次提到肖某、譚某、張某等人,分析認為雖然聊天的內容只涉及寄存快遞等日常生活細節,但這些人是殷某勇與共犯的共同好友,應該知道這個共犯是誰。為此,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以此為突破口進一步偵查取證。
很快,公安機關找到了肖某、譚某、張某三人,三人均表示與殷某勇系朋友關系,但與殷某勇的弟弟殷某楊更為熟悉。經他們辨認,確認語音聊天中的共犯是殷某楊。
2025年3月25日,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制發對殷某楊的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并通知公安機關對其立案追捕。
經補充偵查,殷某勇的犯罪事實全部查清:2024年4月至8月31日,殷某勇了解到幫助撥打網絡詐騙電話可獲利后,經與上家協商,先后購買了用于撥打網絡詐騙電話的手機31部、手機卡28張等相關設備,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實施詐騙的情況下,仍駕駛車輛往返于獨山、三都、荔波、榕江等地,撥打網絡詐騙電話,致使四川、廣東等地11人被騙,被害人被騙資金104萬余元。
證據鏈擊碎謊言
2025年4月23日,獨山縣檢察院以殷某勇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其間,公安機關將殷某楊抓獲。殷某楊歸案后,公安機關將留存的聊天語音與其進行聲紋鑒定比對,確認與殷某勇使用境外通聯軟件聊天、商量討論犯罪過程細節的共犯就是殷某楊。
同年6月13日,獨山縣法院開庭審理殷某勇詐騙案。庭審時,殷某勇聽到公訴人提到“查明殷某勇與殷某楊系同伙作案共犯”時坐不住了,推翻了在檢察機關承認與他人共同犯罪的供述,辯稱所有犯罪行為系其一人所為、境外通聯軟件賬號是其個人使用。與此同時,辯護人也以殷某勇的犯罪情形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符合詐騙罪為由,為其作輕罪辯護。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殷某勇前期的供述、境外通聯軟件賬號留存的電子證據、DNA鑒定、聲紋鑒定、比對意見,以及相關證人的證詞等,證實殷某勇兄弟對上游涉及的犯罪情形存在主觀明知,且構成共同犯罪。
“殷明勇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提供通信設備、電話ID、電話卡、通信傳輸通道、架設設備等幫助,導致多名被害人被騙。”2025年7月1日,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判處殷某勇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萬元。殷某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10月29日,黔南州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5年9月11日,獨山縣檢察院對殷某楊提起公訴。12月29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一審判決后,殷某楊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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