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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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生sang活,過上向往的生活
拿到錄用通知果斷辭職
結果新公司臨時毀約
求職者陷入兩頭失業的困境
這種情況能索賠嗎?
近日,廣東東莞法院
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事件回顧:
員工收到錄用通知后辦理離職,
沒想到新公司突然反悔,
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
2025年8月19日,洪某通過智通人才網應聘東莞市某甲公司IT網絡管理員崗位,經電話溝通,雙方就工作經驗、薪資待遇達成一致。次日,某甲公司運營總監通過微信向洪某發出錄用通知,明確其于2025年8月25日上午8:30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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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錄用通知后,洪某隨即向原單位提出辭職,同年8月23日取得《離職證明》,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料,就在入職前夕,某甲公司運營總監突然通過微信告知洪某,因“崗位編制臨時變動”暫停招聘計劃,不再按原計劃錄用。
這一變動讓洪某陷入“兩頭落空”的困境,失去收入來源的他多次與某甲公司協商賠償無果后,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公司取消錄用無正當理由,
違反誠信原則,
應賠償給原告9436.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甲公司已發出正式錄用通知,洪某基于合理信賴辭職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卻無正當理由單方取消錄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的誠信原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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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損失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洪某在原單位的月平均工資、重新入職新單位所需合理期間,酌定判決某甲公司賠償洪某9436.5元。
企業發了offer(錄用通知)后
毀約、拒絕錄用的做法,
往往讓求職者措手不及
遇到這樣的情況,
求職者要如何處理?
來看小午小參劃重點↓↓
普法課堂:
企業發放offer具備法律效力,
如無故違約,
求職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企業發放offer具備法律效力。從企業招聘到勞動者應聘,再到企業發放offer等一系列行為,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前發生,雙方都具有先合同義務,這一系列流程是建立在民法典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
企業發放offer后拒絕錄用的行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求職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賠償。
在這里提醒廣大求職者:
■ 求職時,盡可能多方了解意向企業的情況,尤其是雇主品牌形象及誠信度。
■ 在接到錄用通知后,應盡量與用人單位就關鍵權利義務進行書面確認,不要盲目倉促離職,保留寫明擬錄用崗位、薪資待遇、報到時間等要素的正規offer。
■ 如遇用人單位無故毀約——
求職者可以先與公司協商,要求其支付合理的賠償;
若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由于此時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故該類糾紛不屬于勞動糾紛,因此無須以勞動仲裁作為前置程序。在過往類似司法判例中,只要求職者舉證得當,法院往往會支持求職者的維權訴求。
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動者,
都應尊重契約精神,
切勿所心所欲傷了他人心
消耗了自己的信譽!
小午小參也提醒求職者:
大家求職前要盡可能多方了解企業情況,
在簽署合同時,
一定要書面確認,并注意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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