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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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技術生成)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系A公司的雇員,A公司為其雇員(包括王某)在被告B保險公司處投保“騎手雇主責任險”。2025年5月20日,王某在外賣平臺接單后去送餐,在送餐路上與孫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兩人受傷、兩車損壞的事故,公安機關出警處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入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一萬四千余元。王某、B保險公司就上述醫療費理賠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將B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將A公司作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雇主責任險屬于責任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原告王某作為雇員并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其作為第三者依據雇主責任險直接向被保險人主張賠償保險金應當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本案中,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案涉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未就騎手向B公司直接理賠一事進行相應約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無法通過工傷認定來確定A公司的賠償責任;案涉事故亦沒有生效法律文書或仲裁文書確定雇主是否承擔責任及承擔多少責任;原告與雇主之間也未就賠償事項協商一致。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規定,本案中不能確定第三人A公司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原告不具備直接向被告B保險公司主張賠付保險金的訴訟主體資格,應予駁回。
法官說法
雇主責任保險是為了分擔雇主的風險而設置,被保險人為雇主,其目的是轉移賠償風險,減輕雇主經濟負擔。該類訴訟中原則上由雇主作為原告向保險人主張保險金。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應以雇主對雇員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限,且僅在雇主需賠償騎手時,保險公司才按合同賠付。騎手并非保險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直接索賠權。但在實踐過程中,往往存在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權利的情形,故法律規定了騎手作為第三者向保險公司直接索賠的權利,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也就是說,在滿足雇主“賠償責任確定”和雇主“怠于請求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這兩個條件時,第三者也就是雇員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規定了“賠償責任確定”的認定條件為“(一)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決確認;(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一致;(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能夠確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雇主A公司是否應對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及具體賠償數額均未確定,既無生效裁判、仲裁裁決,又未協商一致,亦無其他能夠確定的情形。因此,當雇主與雇員權利義務尚不明確時,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尚不確定時,不存在雇員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基礎條件。
責任保險,須以“責任”成立為前提。堅持“先責任,后保險”的審理順序:審理雇主責任險案件,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審查被保險人(雇主)對第三者(雇員)的侵權或違約等賠償責任是否依法成立。這需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民法典》侵權編及合同編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事故原因、過錯程度、雇傭關系性質等案件事實進行獨立判斷。只有在雇主責任依法成立且具體金額能夠確定的基礎上,才能進一步審查該責任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決確認;
(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一致;
(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能夠確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保險人主張按照保險合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撰稿: 柴新亮 鄭世強 來源:東昌府區法院 編輯:馬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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