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采點野菜,竟被小小的蜱蟲咬出人命;買了意外險,保險公司卻以 “不是意外” 拒賠。吉林長春綠園法院剛剛審結的這起案件,給所有買過意外險的朋友提了個醒:蜱蟲叮咬算不算意外,法院有明確說法。
2025年2月,長春市民王某投保了小額意外傷害保險及兩項附加醫療險,總保額覆蓋身故與醫療。同年6月,王某上山采野菜時被蜱蟲叮咬,隨后確診森林腦炎、雙肺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經醫治無效死亡。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直接拒絕,理由是“不屬于意外傷害”。
王某母親楊某不服,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蜱蟲叮咬是典型意外,要求賠付身故金、住院津貼、醫療費用合計12.23萬元。保險公司堅持:保險條款約定意外傷害需滿足“外來、突發、非本意、非疾病”,王某是因病死亡,不在賠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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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給出關鍵認定:王某感染森林腦炎的直接啟動原因是蜱蟲叮咬,病毒并非自身體內產生,叮咬行為完全符合外來、突發、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特征;保險公司未能證明蜱蟲叮咬屬于免責范疇,也未舉證已就“蜱蟲叮咬不賠”做明確說明。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楊某支付12.23萬元保險金。
法院明確:后續感染、腦炎、呼吸衰竭,都是叮咬這一“意外事件”的連續后果,不能把結果疾病當成拒賠理由。
下面這些法條是理賠 “硬底氣”,一定要記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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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保險“意外傷害”通用認定標準外來、突發、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且單獨導致身體受到傷害。
一只小蟲能奪命,一份保險本應托底。法院用判決明確:意外傷害看起因,不看結果病名;保險公司不能用格式條款隨意免責。無論是出游務農、還是投保理賠,守住證據、懂法用法,才能在意外來臨時,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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