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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日
最高法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明確“開門殺”“搭便車”“借車”出事故
的賠償標準
具體詳情一起來看看吧~
01
事關“開門殺”!6月30日施行!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2026年5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相關典型案例。該解釋將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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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02
明確“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制定背景
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有的保險公司以乘車人并非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為由,主張不應就乘車人的責任向受害人賠付。
??規則內容
為切實保障受害人利益,合理分配風險,《解釋(二)》第一款明確,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03
落實機動車租賃、借用等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制定背景
租賃、借用機動車等情形下,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對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規則內容
《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被侵權人一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明確,上述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04
確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過錯考量
??制定背景
對于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發生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往往會對事故責任作出全責、主責、同責、次責等認定。對這一認定中的全責、主責,能否直接等同于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具有“重大過失”,進而不能減輕其向搭乘人的賠償責任,存在不同認識。
??規則內容
“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仍需結合全案事實作出認定。《解釋(二)》第三條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上述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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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圖蟲創意-1845718309555798023
05
解決賠償范圍和計算方法難題
《解釋(二)》第六條規定,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損失的,應當支持其誤工費賠償請求,充分體現了對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服務保障“老有所為”。
在殘疾賠償金認定方面,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交糾紛案件訴訟期間死亡,《解釋(二)》第七條明確,該種情況下殘疾賠償金仍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標準按照定型化方式計算,充分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另外,對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多個被扶養人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問題,《解釋(二)》第八條也采取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計算方式。
《解釋(二)》將于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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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海口本地寶等
▌圖源:圖蟲網、攝圖網,已獲平臺授權
▌編輯:生菜-潘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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